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合同到期後的相關問題

時間 2022-02-06 23:55:03

1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應當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具體要看合同約定內容。

2、既然約定有履行期限,而且乙方多次催告(需證據),根據合同法規定,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定金作為擔保方式之一,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是預付款,而且合同被解除的,乙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4、重申一遍,處理合同問題,一定要根據具體約定,結合該交易的具體需要來處理,不能一刀切。

關於合同到期後自動續簽和合同解除的問題~

3樓:南京錢律師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已不認可事實勞動關係的說法

你的問題可以參考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未生效)(20080508)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包括「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合同自動續簽」,我覺得都是續訂了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你提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繼續履行原合同,這樣才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這種方式來規避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我建議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以免除提前30天通知的苦惱,如果單位不同意協商解除,那麼你就主張自2023年2月1日起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讓單位自己去盤算去!!

4樓:我們的法律空間

第一,你和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過錯,從今年二月開始,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第二,無須註明。

第三,法律規定你如果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與簽訂合同與否沒關係。

第四,你可以以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5樓:子夜聽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勞動合同期滿後的問題

6樓:嘴正不怕牙歪

我們可以看看,勞動合同解除為什麼要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完畢,中途單方面要求結束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說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違背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通常將不可避免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比如勞動者將重新尋找工作,有一段時間將失業等。正因為考慮到這樣的後果是由於用人單位的破壞勞動合同約定造成的,所以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換句話說,在立法考慮經濟補償金的設立時,以下兩點是必須考慮的:

⑴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⑵給對方造成損失。

為什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給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就是因為勞動者的離開單位時,往往不會給單位造成嚴重的損失。順便說一句,法律為了防止勞動者離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一是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讓用人單位有所準備,二是設立了脫密期制度,讓對於用人單位比較重要的人員可以約定提前六個月通知單位。

在這樣的保護下,除非用人單位自己放棄權利,其利益還是可以得到保護的,所以不再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

我們再來看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什麼叫勞動合同終止?通俗地說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

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為什麼一方要給另一方經濟補償呢?為什麼不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經濟補償呢?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說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係,損失由自己承擔。

我們要奉勸向生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時代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以往計劃經濟時期用人單位包到底的思想早已經落後於時代。如何不斷地學習,提高自身價值,做到老驥伏櫪,志在千里,才是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處於上風的精義所在。(

7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合同到期,不必通知。

第二個問題:合同到期,不會補償。

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有效嗎?法律依據

9樓:無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期滿後如果想要繼續履行,對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將視為合同自動延續,但還是建議雙方當事人及時簽訂新合同,以明確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合同期滿後繼續履行仍然需要遵循全面履行、誠信履行的原則,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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