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如果是非工傷的醫療期,工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頂工資標準的80%
2、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嘆笑一世傾城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或者撥打**12333查詢諮詢人工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者非工負傷醫療期滿,解除合同需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如何算
4樓: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只能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這個收入是應該包括工資、補貼、加班費等收入。
員工非工傷,公司還需要支付醫療補助金和殘疾補助金麼?依據是什麼? 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非工傷,公司沒有義務支付醫療補助金和殘疾補助金,只有工傷達到5到10級的,並且本人主動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合同到期,不再簽訂的,才可以
6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醫療補助金和殘疾補助金是工傷員工應當享受的待遇,員工非工傷情況下,不應當享受。
7樓:中國勞動網
如果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可以查一下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8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釋出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釋出日期:2023年12月01日 實施日期:2023年01月01日 (**法規)
關於非因公負傷或患病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標準?
9樓:子曰朽木亦可雕也
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和調崗後的工作的,按照n+1進行補償就行。有人說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予醫療補助金是錯誤的,這條481文早就廢除了,新版《勞動合同法》不再有醫療補助金的說法了,只有經濟補償金。不過工傷的話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
10樓:專業勞動解法
這個屬於職工患病情況,在醫療期內單位需要支付生活費用,但是如果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後是不會有補助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工資待遇等條件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是沒有的。
11樓:
1、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該職工有3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滿後,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醫療補助金
12樓:user鈳
一、醫療期的計算
《醫療期規定》第3條和第4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二、醫療期內的待遇問題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待遇。
《***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審批後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專案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專案和採用醫療儀器、裝置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療、**專案: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專案;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專案;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的診療專案。
具體由《保險專案意見》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範圍》第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範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西藥、中藥和中藥飲片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
3、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4款的規定,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
三、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此外,《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視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勞辦發[1997]18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6條同時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但除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的勞動者還應增加50%至100%的醫療補助費」。
即: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生活補助費。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經濟補償。
(2)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四、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部發[1995] 309號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可見,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應自動順延至醫療期滿為止。也就是說,在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即終止。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當然,在順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直至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只有符合勞動法第24、26及27條規定的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經濟性裁員。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你可以和有關醫務管理者理論,如果依然達不了協議,可以諮詢相關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