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最愛幻雪寶兒
其實沒有一條法律明確規定單身女性不允許生育。
中國法律同樣保護婦女的生育權,生育權的主體也不區分已婚或未婚。2023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可見生育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於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既包括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也包括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公民。
雖然中國立法中對未婚女性生育權只有一些原則性的、模糊的規定。但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們的自由空間。可見,在中國,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權。
但實際上,未婚媽媽給孩子上戶口一般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無法按流程辦理準生證,導致幾乎無法在公立醫院生產,所有的費用也都無法報銷。
單身女性也該享有生育權嗎
2樓:張伊娃
應該享有,比如30以上的單身女性,有獨立撫養能力的,女性不該是為了男性生育,不與男性結婚就不能生育,這是對女性生育權的控制和利用,但實際上目前現狀是屬於違法,不僅得不到**補貼,還讓你去交罰款。
3樓:周雲醫生
單論生育權,是有合法性。但是,針對具體的生育情況,則要視情而論!
現在法律上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合法有待商酌。
因為生育是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才能完成的。戶口登記的目的也是進行人口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
否則,只要是單身女性,都可以生育,不可避免會出現很對「老三」、「老四」或稱「小三小四」的生育現象。
單身女性是否應該擁有生育權角度
4樓:匿名使用者
單論生育權,是有合法性。但是,針對具體的生育情況,則要視情而論!
現在法律上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合法有待商酌。
因為生育是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才能完成的。戶口登記的目的也是進行人口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
否則,只要是單身女性,都可以生育,不可避免會出現很對「老三」、「老四」或稱「小三小四」的生育現象。 豈不令人堪憂!?
所以我傾向,單身女性生育是不合法的!
為什麼條件差的大齡單身男。連有遺傳病的女人,這個單身男都找不到,為什麼這個男人連生育權都沒有?
5樓:花卉愛好者
解答,這是誰啊,怎麼這麼笨啊,好好努力努力,可以改變的,沒有條件差的人,只有不努力的人。
如果放開單身生育權,會怎樣
6樓:匿名使用者
單身生育權是指不需要夫妻身份也可以生孩子?估計會亂套。小三生孩子會明目張膽。未婚生育會變多,少女媽媽也變多,因此導致的婚後生育等也變得複雜。某種意義上說不是好事情。
個人意見、
我老婆找工作,對方說要籤個合同,2年內不能生育,否則就按違反合同算,這樣也可以?來個懂的人諮詢下呢
7樓:匿名使用者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生育權是我國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應允許女職工正常生育,不得另行立章制規限制其權利。
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權,保護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期的合法權益,絕不能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辭退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禁止生育」條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根據《勞動法》第18條、《勞動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應視為無效條款。根據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女職工生育應當獲得物質幫助。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所以,你老婆可以籤這樣的合同,且公司到時還是要承擔你老婆生育的各種費用並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合同簽了都要履行,像類似「單身條款」、「不準懷孕」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合同條款,即使簽了也用不著履行,因此,求職的女性大可放心的簽下。
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為的是用條款來約束雙方的行為。既是法律行為,那麼就看看法律對這樣的無效合同有什麼樣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而一些招聘者提出的「單身條款」實質上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是一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這樣的合同條款違反了國家法律, 應為無效合同條款。
而公民的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公民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隨意處分自己的這項權利,即公民可以選擇生育子女,也可以選擇放棄生育子女。同時,生育權不因為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想什麼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因此,招聘單位的「禁孕協議」限制了女性求職者的生育權利,這樣的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象「單身條款」、「禁孕協議」即使是雙方簽訂了,也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既然對求職的女性無約束力,那麼「單身條款」也好,「禁孕協議」也好,求職女性簽下又有何不可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規定是違反法律法規,該條款無效,你老婆想生就生,產假的權利照樣享有。
10樓:跑去決定
該籤就籤。 因為這條合同違法的,屬於無效, 到時候還是按國家規定來。
11樓:噁心紅蘿蔔
沒有這一說 霸王條約。
12樓:網友
這麼約定肯定是無效的。但是勞動合同可以正常籤,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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