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一下屬單位更變公章,我們作為上級單位應該怎麼出示證明信

時間 2021-05-07 20:01:23

1樓:

不需要證明信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單位印章損壞後申請補刻新公章、單位部門章或專用章,本單位應出具的補刻印章申請證明書需把舊印章交回公安機關銷燬,還須持《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二份,需由企業出具舊印章銷燬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營業執照》成立日期與發證日期不一致的,要提供工商變更核准通知書影印件一份。(注:原公章未在公安機關備案的,不接受部門章及專用章備案,必須先把公章在公安機關備案,方可以再接受其他印章的備案。

)(印章損壞)刻章備案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2.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2份3.需由企業出具刻章證明(見樣稿1)、法人授權委託書(見樣稿2)、銷燬證明(見樣稿3)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5.舊章6.如果營業執照成立日期與發證日期不一致的,須提供工商局核准變更通知書

2樓:匿名使用者

權威的答案:

1。如果他們自己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該機構,公章,而不是負責人的個人問題發出。

2,如果人沒有自己的法人資格,只是一個分支,那麼唯一的負責人科代表,如果你想委託他人進行交易時,分公司可以委託,公章的名稱,而不是負責人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