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子一直沒活老闆也不給生活費 也不說讓我們走,我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9-07 03:33:37

1樓:湛易綠kb心想事成

你可以先跟老闆好好談一談,看看能不能先應付著一點兒生活費。等到廠子效益好了,然後你再跟他那啥跟他說。

2樓:龍潭河之殤

如果老闆一直不給你們生活費,也是說讓你們走還是留?這是你們老闆的經濟情況有問題。他從心裡也不想付出一部分。來緩解員工的困難。

3樓:匿名使用者

廠子長期沒活,老闆也不說要走。就是乾耗著,作為你們來說一定要找他理論清楚。要走的話也要把。自己的三險一金上好。然後再去出去跳槽。如果老是乾耗著的話,等於耽誤了自己。

4樓:風浦卡符卡

這種情況,大家就給老闆提出要求,補發生活費,或者另找出路,不能只在這一個地方餓死吧!

5樓:大禹電子

今年情況比較特殊,建議跟老闆好好溝通,怎麼樣和老闆一起度過難關。

6樓:新葉竹

在小地方,公司沒活就放假是很正常的事,只要不幹活就沒有錢也是很正常的。除非你們公司是個大企業。但是大企業沒活的話,一般都會主動的給點生活費,

7樓:陳瘦瘦

找勞資監察部門控告他

8樓:匿名使用者

先找著下家,如果拿不到賠償,實在不行抽身走人

撞車,對方全責,不賠錢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通過交警部門予以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肇事人及保險公司。

你堅持在4s店進行修車,但肇事方卻不同意,這時你可以報保險,由保險公司指定第三方維修機構,這樣方便保險進行理賠,交通肇事,如果維修費用巨大,可以要求肇事方進行墊付,如果肇事方無意或者無能力進行墊付費用,你可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先行賠付的。

如果責任對方怠於請求的,被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法》第65 條的規定直接向責任對方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投保保險公司索賠,並將向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代位求償」索賠方式)。被保險人選擇代位求償索賠方式的,按照本指引進行操作。

以不還錢就不去開具認定書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時,由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事故成因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賠償程式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一審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審理

(1)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到二審法院交費)

2、**,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所需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係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係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及聯絡**,並提交**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影印件。

3、 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鑑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10樓:墨汁諾

如果被車撞了,對方負事故全責但肯不賠錢的,受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在起訴時,視具體情況可主張的賠償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11樓:墨陌沫默漠末

車被撞修車費由對方負擔,如對方拒不支付,可通過訴訟解決。如果交警定責,直接去法院起訴,把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全拉進來賠償就行了。

賠償額度: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致人傷殘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者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撫慰金。

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除以上幾種外,還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誤工損失費。

傷殘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物件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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