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對不起,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問其因,曰:你被解僱了。)
3樓:憂鬱的阿爾塞斯
你好,請坐,你來我們這裡,也有一段時間了.
我一直在觀察你的表現.
恩.你對咱們這個單位,有什麼想法沒有?看法?意見?
....
...恩.
是這樣的,我覺得呢,可能你並不是很適合你目前做的位置.
至於為什麼,你自己思考思考吧,等你想通了,對你人生,也許是個幫助.
就這樣吧,給你把工資一結吧.
4樓:劉爭輝
你就說,為了不讓你炒我的魚.我還是先炒了你的魚吧
我這樣才算有點面子
5樓:匿名使用者
先喝杯水吧,我們對你的工作也有了一段時間的觀察,發現你對這裡的工作環境都不是很適應,覺得你應該去鍛鍊鍛鍊自己,相信幾個月後你會對這樣的工作很適應的.
6樓:調口味
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自己辭職
讓他感到你對他的態度
7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祕書說,叫某某去財務室結帳走人
8樓:匿名使用者
還得問問 你為什麼辭退他呢` ` 嘎嘎`
想辭退一個員工,我該怎麼說?
9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辭退這個人是出於什麼原因,要是他違反了公司規定或是不遵守勞動合同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相關規定,你可以根據相關公司內部結合勞動法和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辭退。你若是說無緣無故的單純就是出於你的個人意願,那樣極為不妥!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各位員工面前坦白說出,希望他們體諒!要求他們做好點,不然就辭退!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在裁人,你被選中了
想辭退一個員工,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說,感覺好累!
12樓:逍遙風雲雪
直接辭退,你是主管,不用搜集什麼證據,告訴她為什麼就行了
除非你們有特殊的感情!
13樓:小拿破崙先生
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考核。
辭退員工該怎麼合適的表達
14樓:
可以這樣說:你是個很有才華的人,在這裡工作實在太委屈你了,你適合到一個更能發揮你才華的地方工作,也能給你帶來更好的收益。希望我們再見面時你更上一層樓。
辭退員工時要考慮別人的情緒,談的越婉轉越好,但是意思一定要表達明白:
1、清晰明瞭地告訴員工公司希望他可以離職;
2、告訴員工公司對他的看法和評價;
3、告訴員工其他同事對他的看法和評價;
4、告訴員工讓他離職的原因;
5、做好心理準備應付員工的任何反應;
6、如果有可能,幫他分析他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得失;
7、好好和他談補償(一般辭退員工,公司會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償);
8、感謝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最後握手。
15樓:
辭退員工應該怎麼適合的表達?辭退員工時應該完整的回答,應該說今天因為廠子里人員太多了,所以說希望你回家以後有機會再可以
16樓:匿名使用者
無緣無故辭退是很傷人的,看不上人家當初不要招進來,何況人各有優點缺點,消除成見,去發現優點長處
17樓:蓼水河畔
現在廠裡事情沒以前那麼多了,人員也不需要那麼多,雖然你在這裡也幹得還可以,不過你如果幹別的工作更適合你,不如就這個機會跳槽別的單位豈不更好,說一定還會有一筆補償金呢。
18樓:易劍捜魂
直接了當的,就說員工不適合公司工作。不用太介意。
19樓:匿名使用者
想當初我就是這麼被辭退的,緊的不敢離開辦公桌電腦前,結果晚上看手機,領導和我說你明天不用來了,對我無疑是驚天噩耗,第二天去還鑰匙和一位老同事一聊才知道一個經理和別人說我和他吵架呢,我當時不就問了他一句嗎,就總共不到六個人真是可怕。
20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行,要做好相應的補償,按照勞動合同上面的來,不是你們損失什麼,是被辭退的人損失大,人家可能不能立馬找到工作對接上自己的經濟狀況,同時換位思考一下,你被辭退了你會怎麼想,至少補償要跟上吧。
21樓:駝峰上的小鳥
可以直接說,委婉說反而顯得虛偽,不過辭退員工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這一點很重要。
22樓:給贊不鬧
我負責行政、辦公室這塊,領導想辭退一位員工,說他不勝任,讓我來向這個員工表達這個意思,請問,我應該怎麼向這位員工說呢。(這樣說合適否:就說1、公司現在業務不太好,節省費用。
2、這塊不能很好的勝任公司交給她的工作。)
23樓:王帝
不需要找一些過於牽強的理由 去以無可奈何迫不得已的虛擬去辭退
應該事實求事的去以真正的他的不足或真實的原因私下的告知他 這樣不會顯德你虛偽 也會讓他無怨言的離職 他也會因此找到自己的不足 個人見解
24樓:努力何時都不晚一加油
其實很簡單,先給他一個信封給他看一下。信裡有公司狀況和離職補償。之後問一下他的狀況和要求,畢竟同事一場,誰都不願意走這一步。
下一步給他一份推薦信和在職時證明。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又不會產生矛盾。做到理解雙贏。
25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實說坦誠布公的說就好,另外注意依法做好補償等善後事宜
26樓:養怡居民宿
這也是一種人性化的表達方式,尊重別人,可以委婉的說你太累了,回家休息休息吧。
2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很好地勝任工作崗位,無法完成領導交付的任務。所以公司提出解聘。就這麼說。
28樓:愛尚十年
告訴他,公司決定,感覺你不太適合這個角色,明天不用來了,沒有面子問題
29樓:隨風
就直接說,但要注意語氣,另外要把該補嘗的結算清楚就行了
30樓:好夢成真
公司已向前發展,你卻在原地踏步。
31樓:夢裡南柯
可以直接了當的。說不合適或者是直接說。
32樓:東壹
恭喜你當了個破領導!還在網上裝神~
3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了當表達意思的前提下,措辭注意讓人容易接受。
如果想辭退一個員工,是不是給他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辭退書上的理由怎麼填寫呢?
34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2倍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理由。
3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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