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申報雙軟還是申報高新,財務資料都是考察的重點,申報的時候需要有相關的合同及發票作為相應的證明。具體財務指標你可以找相關的政策檔案進行查詢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軟體企業是指
(一)2023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執行的過程文件記錄;
(七)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2樓:匿名使用者
2樓說的還是蠻簡潔明瞭的,基本就是這樣。研發費用單列,注意增長比例。
蘇州啟力智慧財產權****** 為你解答。
3樓:匿名使用者
滿足研發6%以上,高新收入60%以上;銷售和增資產年均增長率≥0.35
4樓:匿名使用者
軟體費用。研發投入單列,注意比例
軟體企業有什麼好處呀?申請了高新技術企業認證還有必要申請軟體企業嗎? 5
5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東西是不一樣的,軟體開發企業是指專門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使用者需要,用於銷售的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的企業,包括從事軟體開發和從事軟體生產的企業,但不包括單純的軟體生產企業。(根據《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
軟體開發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中共*****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
2. 軟體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財軟聯盟,全新資訊
3. 從事軟體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其中,《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82號檔案對「開始獲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釋:
「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經營後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依照稅收有關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虧損後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
享受「兩免三減半」的軟體生產企業,其減免稅年度應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期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2. 國內外經濟組織的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
3. 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
1)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財稅[2000]25號))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上述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徵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00]25號)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文章**
3)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
4.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稅[2000]25號)
5.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0]25號檔案規定,下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應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裝置;
2)按照合同隨裝置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的商品;
3)不包括***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稅減半優惠
對經認定屬於新辦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照15%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根據《關於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2號))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0]25號))
軟體企業的稅收政策如此優惠,企業如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稅收優惠的大門,即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的認定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政策規定,對於軟體企業的認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軟體行業認定機構負責,即以軟體協會作為其認定部門,主管稅務機關不參與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只對企業的認定做事後的監督檢查,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實質內容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
軟體開發企業的認定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檔案規定,軟體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整合、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單純從事軟體**的企業不得享受。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整合等服務。
4.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5.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6.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軟體收入的8%以上。
7.年軟體銷售收入佔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佔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條件及申報要求
《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檔案規定,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必須是在國家***、商務部、資訊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之內,並取得經中國軟體協會認定的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證書。
如何取得重點軟體企業證書呢?《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計高技[2001]1351號)檔案對此作了詳細說明,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是指業經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
1. 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
2. 年出口額超過5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佔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或軟體出口額佔到本企業年營業收入70%以上。
3. 根據國家軟體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國家軟體產業投資指南,在某些軟體重要領域銷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認定條件的企業,可按照計高技[2001]1351號檔案的規定申報並提交如下材料:
1. 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2.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以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3. 本企業當年軟體出口總額;
4. 國家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業達不到指標,就不能視為軟體企業,享受不到應有的優惠。即使通過認定,但實際經營中經年審未達到指標,同樣會被取消優惠。
減免稅審批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才可以申請減免稅優惠。根據財稅〔2000〕25號檔案規定,軟體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及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屬於報批類減免。企業在申請該類減免稅時,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1.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 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3. 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另根據《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專案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軟體企業依據資訊產業等有關部門的認定材料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軟體企業在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附送認定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
計高技[2001]1351號檔案對經認定的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審批作出如下說明,該類企業可憑當年頒發的認定證書或年審合格證明,向稅務部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減免手續。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負責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進行年審,並將年審結果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年審合格的企業,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在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在運用上述優惠政策時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1. 國家對軟體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硬體。一些企業是軟、硬體兼營企業,在財務方面混合核算,但《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明確規定,凡軟、硬體兼營的,要求企業必須自行劃分清楚,劃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視同硬體看待。
2. 對於享受「即徵即退」稅收優惠的軟體企業,稅務局退回的這部分稅負超過3%的稅款,是明確規定其用途的。即必須是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其目的是為企業對軟體產品開發助力。
軟體企業應正確使用這筆退稅款,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效力,假如將稅款挪作他用,將會失去繼續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
你可詳細看下政策,其實你應該先申請軟體企業,享受完稅收優惠後,再去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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