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的合同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時間 2021-08-11 17:09:29

1樓:逍遙

房屋屬於不動產,以房屋作為抵押的,要求作抵押登記,否則抵押權不成立。關於合同擔保人是否有還擔保責任,要看擔保合同的具體約定。

如果債務人就是抵押擔保人,債務到期不償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後強制執行其房屋。但如果有多個債務人且均未作抵押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樓:合同專家楊洋

對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法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自簽訂時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只是抵押權未設立,導致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獲得並享有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二、你所講的合同擔保人是否僅指提供抵押房屋的人?

三、如果擔保人是提供抵押房屋的人,且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系擔保人的原因造成,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抵押借款合同的責任。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低押未辦理登記的屬無效抵押。擔保人要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4樓:義烏律師

擔保人要對沒有辦理抵押手續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我給人作擔保,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如果借款人換不上款,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5樓:健身**很簡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責任免除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主要是要看你承擔的什麼擔保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擔保有兩種形式: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關於擔保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的話,為連帶擔保。

在連帶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既可以只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只起訴擔保人;還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借款人一自己的房子作抵押,不知道他們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抵押權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說債權人是無法行使抵押權的;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一般都會要求你們兩個承擔連帶的還款責任。逃不掉了,但如果你承擔責任後可以追償。當然,若果辦理了抵押登記,你就好辦多了!

7樓:賺錢記

如果確切可以證明這個擔保金額是被保證人故意隱瞞的,就該份擔保,擔保人可以主張欺詐而進行撤消,或者不承擔多餘的部分。 不過一定要證據紮實啊。 ...1、...

8樓:朝天壹棍

擔保人肯定需要承擔責任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的合同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9樓:合同專家楊洋

對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法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自簽訂時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只是抵押權未設立,導致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獲得並享有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二、你所講的合同擔保人是否僅指提供抵押房屋的人?

三、如果擔保人是提供抵押房屋的人,且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系擔保人的原因造成,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抵押借款合同的責任。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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