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隋聖秋綺琴
一、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
1、兼營行為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主營的繳納增值稅業務以外從事的其他業務的經營行為。兼營行為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另一種是在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時兼營非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也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增值稅稅率的貨物,如某企業既生產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7%的食品,又生產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種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銷售應納增值稅貨物的同時又兼營應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如某企業既生產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3%的農業機械,同時又從事應納增值稅稅率為17%的修理和修配的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納增值稅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即從事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營業稅應稅勞務與其增值稅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如某企業在從事應繳納17%增值稅的化工機械裝置生產銷售的同時,又從事應繳納5%營業稅的旅店業和餐飲業的業務。
2、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這裡所謂非應稅勞務是指本屬於應繳納營業稅的勞務。如某電動機廠全年取得1050萬元的銷售收入,其中1000萬元為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7%的電動機的銷售收入,50萬元為向購買方提供電動機運輸服務而收取的屬於營業稅稅目3%稅率的運輸費收入。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規定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這裡所稱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屬於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其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進行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耗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的增值稅時,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
從上述對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兼營行為中的第一種情形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此情形下都是適用的增值稅,與非應稅勞務無關,所以不會與混合銷售行為產生模糊和混淆。
由於兼營銷售中第二種情形的特徵為企業在主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以外兼營非應稅勞務,而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兩者雖都與非應稅勞務有關,但分別叫「兼營非應稅勞務」和「涉及非應稅勞務」,一個「兼營」,一個「涉及」,兩者如何區別呢?這就是一些企業會計人員甚至是一些稅務人員日常進行稅務處理的難點所在,實務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主要從是否有從屬關係的角度予以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是指涉及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僅是針對一起銷售行為,或者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銷售相應的貨物而發生,是從屬於貨物銷售的行為,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從屬關係。而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納增值稅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所從事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與其提供的貨物銷售或增值稅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由此可見,企業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從事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之間有無從屬關係是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的唯一標準。
例如,上述舉例中,電動機廠所取得的50萬元運輸收入是由於其在銷售電動機的同時為客戶提供了電動機的運輸服務,運輸服務從屬於電動機的銷售行為,且運輸業務收入在1050萬元總收入中所佔的比例沒有超過50%,所以,該銷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銷售收入,5萬元運輸收入應併入電動機收入一併繳納17%的增值稅。
再如,某公司為了提高資產利用率,將其閒置的場地和倉庫對外承接倉儲業務,某年度取得倉儲業務收入為229萬元(該公司年銷售總收入為3085萬元,其中銷售建築材料的收入為2856萬元)。此例中該公司取得的倉儲業務收入與其銷售建築材料的業務沒有任何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於該公司而言,提供倉儲服務屬於典型的兼營行為,所以,對銷售建築材料的收入和取得的倉儲收入應分別適用稅率17%的增值稅稅率和5%的營業稅稅率
2樓:綠水青山
1、涉及的範圍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只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而兼營行為不僅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還涉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非應稅勞務。
2、行為確認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這一項銷售行為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並且銷售貨物和提**稅勞務之間有因果關係;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經營範圍中有應稅行為、貨物銷售以及非應稅勞務,這些行為往往不會同時發生,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行為。
3、接受方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納稅人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而兼營行為則提**稅行為、銷售貨物、提供非應稅勞務等行為不一定會是對同—個單位或者個人,往往是不同的購買者。
4、徵稅處理上不同。一般情況下混合銷售行為只徵收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兼營行為是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即對應稅行為徵收營業稅,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非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
3樓:
混合銷售指的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勞務,又涉及服務。混合銷售行為將全部銷售額按照主要業務徵收增值稅。比如銷售了一臺空調,並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收取的費用,應該併入銷售空調,一併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
而兼營指的是在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同時,也經營應稅服務。應該分別核算,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沒有分別核算的,按照最高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比如某計算機公司,既銷售計算機,又提供網路安裝服務,只要分別核算,就可以按照不同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4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5樓:知識精英團隊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如下:
1、開發票時填寫的資訊不同
混合銷售需要在申報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索取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
而兼營行為為其提供開監理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兼營行為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碼不同,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2、職責不同
混合銷售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兼營行為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目的不同
混合銷售就是把產品賣好,讓產品好賣營銷策略主要目的是瞭解產品的潛在市場和銷售量,以及競爭對手的產品資訊。只有對掌握了市場需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減少失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而兼營行為面臨的是一個動態的市場環境,為實現企業既定的營銷目標,營銷策略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決策的目標。
6樓:半闕相思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釋出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3、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4、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併為客戶釋出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於兼營行為。
二、兼營行為:
1、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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