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樓: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3樓:曾慮多情隕梵行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宣告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保險公司解除合同並給付。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4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5樓:n已
1.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
2.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可以分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是指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有將此情形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查勘現場,確定損害發生的原因和程度以決定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均有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規定。
5.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因積極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並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6.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樓:繁華人世
投保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
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的義務如下:
1.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各期期交保費。
2.如有發生變化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舉例:住址,**,賬戶,單位職業。
3.當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應三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不可抗力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1、如實向保險人告知有關投保標的的重要潛在風險;
2、如實向保險人說明保險人針對投保標的的風險詢問;
3、投保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及時向保險人報案;
4、對保險事故採取積極措施,降低損失;
5、向保險人說明事故原因;
6、向保險人提供理賠所需要的材料;
投保人主要義務有哪些
9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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