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保險人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法院有管轄權嗎

時間 2021-09-07 03:47:42

1樓:王幼柏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物件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物件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範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

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範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李保忠律師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二十一條: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太原蘇文靜律師

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範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所以應該以保險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該人身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人身保險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有效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1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 投保人有...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一定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法人不能作為被保

這個描述是正確的.人身保險在法律上的定義為 以人的身體或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統稱為人身保險.法人是民法中的一個對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的統稱.當然不能,從人身保險的定義也知道不能。介紹國外合夥企業的一種 保險 方式 假設兩人各持有50 股份,為了讓企業健康持續發展雙方相互持有對方高額保險 意外...

保險合同爭議有哪些處理方式,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三種方式 1 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 互諒 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 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瞭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