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與智慧財產權堡法衝突嗎,《反壟斷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衝突嗎?

時間 2021-09-08 00:21:48

1樓:石老師的課件

不衝突。

一智慧財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由於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在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它的創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並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尤其是現代高技術的開發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如果別人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那麼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特點之一即是其獨佔性或壟斷性,它在本質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而反壟斷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對壟斷,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但同時它又有例外,而且,一般說來,智慧財產權就是屬於這種例外中的一種情況,因此兩者之間必然存在著複雜的關係,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潛在的衝突。

二就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的一致性來說,首先它們統一於與競爭的聯絡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智慧財產權本身雖然是一種壟斷,但是「作為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權利人為競爭目的或在競爭過程中的創造。對這種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使經營者能夠事先根據法律將會賦予的獨佔程度,比較確定地預期其技術開發和創新投資的經濟回報,從而鼓勵其通過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更好地釋放其競爭潛能。

而每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的提高,也必將通過由此激化的競爭,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而這也是反壟斷法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要實現的功能。

其次,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可以統一於對消費者的保護上。智慧財產權無論是通過鼓勵創新、促進經濟發展在總體上增加消費者福利,還是通過對具體市場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制止和制裁來使消費者免遭交易中的損害,都可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而反壟斷法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期,也不論是更加突出公平還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增進消費福利方面則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可以說,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都是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國法官在2023年一案的判決中指出的:「專利權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標乍看起來似乎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兩者實際上是相互補充的,因為兩者的目標都在於鼓勵創新、勤勉和競爭。」智慧財產權法通過為新的有用的產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創的作品確立有效的產權,為創新及其傳播和商業化提供刺激。在沒有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模仿者不支付補償就可以利用創新者和投資者的努力成果。

快速的模仿能夠減少創新的商業價值,並侵蝕對投資的刺激,最終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反托拉斯法通過禁止可能損害有關服務消費者的現有的或新的方式的競爭行為,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儘管主要作為私法的智慧財產權法和主要作為公法的反壟斷法對競爭的關注與調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它們在促進競爭方面殊途同歸。

然而,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確實可能存在矛盾和衝突的一面。籠統和抽象地說,智慧財產權在本質上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壟斷的創造物,相反,競爭政策都是關於自由的,是反壟斷的。具體說來,首先,智慧財產權本身雖然是合法的壟斷權,但它畢竟在一定範圍內限制了競爭,允許這種對競爭的限制是法律權衡利弊的結果,智慧財產權的存在本身並不能說明它沒有任何消極後果,只是這種消極後果是在可容忍的範圍之內。

其次,由於擁有智慧財產權這種獨佔權往往會使企業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至少是加強了這種地位,因此如果有關企業的這種壟斷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來實施非法限制競爭的行為,如不正當地拒絕許可他人利用其智慧財產權以消除或減少自己在特定市場上的競爭壓力,在許可他人利用其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附加了某種明顯限制正常競爭的條件以獲取壟斷利益等,那麼這種對合法壟斷權的不正當行使行為就違背了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樣違反了反壟斷法。在歐共體magill一案中,布魯塞爾上訴法院指出:「儘管作者原則上可以自由地授予或者拒絕授予許可證,但是這種權利可能被濫用並且與屬於經濟公共秩序的競爭法形成衝突。

」因此,無論是從智慧財產權的性質來看,還是從其經濟功能和行使的具體情況來看,反壟斷法的要求與智慧財產權都可能發生衝突,這種衝突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主體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不適當地擴張了壟斷權的範圍,另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主體憑藉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的目的,從而直接觸犯了反壟斷法。

三既然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著潛在的矛盾和衝突,那麼就有必要採取措施來協調和避免這種矛盾和衝突。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性質是民事權利,是私權,儘管它也有公益目標,但主要和直接的還是為了私益目標;而反壟斷法則主要是公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主要為了社會公益目標,因此,兩者的潛在衝突在實質上反映了個體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存在的衝突。儘管市場經濟要求遵行民事權利的充分和一體保護的原則,但在社會個體行使民事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現實的衝突時,則要求這種個體的民事權利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一般來說,當權利人在行使智慧財產權超出法定範圍,與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所要實現的社會整體目標(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率)相沖突時,反壟斷法應當優先適用,以對智慧財產權的行使行為加以必要的限制。這是符合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性質和宗旨的。因為,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經濟法的調整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動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

當然,反壟斷法的這種協調並不意味著對智慧財產權本身作為壟斷權的基本性質的否定,而是在承認和保護這種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其被濫用。這是符合法律設定任何權利的目的的,因為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它都有一條自身正當與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權利和權力的濫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則,也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要求。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我們必須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範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可能牴觸的)權利相協調的任務。『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common good )這一術語是一個不無用處的概念工具,它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則全體國民就會蒙受嚴重損害。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

」這說明,在協調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的潛在衝突時,為防止智慧財產權的濫用,反壟斷法應當從其社會本位性出發,對智慧財產權的行使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

2樓:凱然知產

智慧財產權法是對 商標專利版權的保護 是一個法律體系 不是一個部門法反壟斷法 是一個部分法 也隸屬於智慧財產權法體系裡的一部分智慧財產權法主要講的是保護物件以及如何保護 商標專利版權 計算機布圖設計等等

壟斷法 是對這種保護的限制

如果無節制的保護 有些權利人過分使用自己的權利 沒有節制 有礙於知識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

3樓:遇風隨雨

肯定沒衝突,制定法律吃白飯的啊

4樓:律師張寶鬆

不衝突 請好好看看各自的含義與意義

反壟斷法與專利有衝突嗎?

5樓:至勤

專利法所bai

設定的專利權從一開du始就是一種壟斷性的zhi權利,在這個意dao義上,專利法與反壟斷法專似乎屬是衝突的。但是,專利法的價值目標:鼓勵創新、增加社會利益、造福消費者,與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

維護自由競爭、提高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在這個意義上,專利法與反壟斷法具有一致性。我國應進行專利權的反壟斷規制立法,具體包括:制定反壟斷法,完善專利法、禁止專利權濫用,制定專利許可反壟斷法規及相關指南。

專利權保護的技術發明人運用專利所得的利益,反壟斷法保護的是合理的競爭秩序,他們針對的是不同的東西。比如你的專利是一種治胃病的藥,那麼只有你有權決定如何使用這種技術去生產這種藥,但是你並沒有權利禁止別人生產其他能**胃病的藥;如果你把所有生產胃藥的企業都兼併了,或者聯合各個胃藥廠來瓜分市場抬**格等限制競爭,限制他人進入胃藥生產銷售領域的話,那你才是違反了發壟斷法。當然也有人利用專利的手段達到壟斷的目的;這個在法律中也有如何處理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法中有規定,當構成壟斷時,可以申請強制許可,但需要給專利權人一定的使用費(肯定比較低)。關於強制許可還有幾種情況,你可看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寫的很明白。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理解有偏差,專利權保護的技術發明人運用專利所得的利益,反壟斷法保專護的是屬合理的競爭秩序,他們針對的是不同的東西。比如你的專利是一種治胃病的藥,那麼只有你有權決定如何使用這種技術去生產這種藥,但是你並沒有權利禁止別人生產其他能**胃病的藥;如果你把所有生產胃藥的企業都兼併了,或者聯合各個胃藥廠來瓜分市場抬**格等限制競爭,限制他人進入胃藥生產銷售領域的話,那你才是違反了發壟斷法。當然也有人利用專利的手段達到壟斷的目的;這個在法律中也有如何處理的規定。

反壟斷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反壟斷法》的制定與實施,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向國民昭示,違反公平競爭秩序的壟斷行為,是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該法的實施將對我國經濟生活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

它對於規範我國公平競爭秩序,防止和制止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壟斷行為具有十分重 應當說,智慧財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根本的衝突。經營者依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之所以不適用反壟斷法,是因為智慧財產權本身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賦予這種壟斷權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當然,由於智慧財產權也存在濫用和壟斷的可能,反壟斷法與智慧財產權法之間存在著的一定的對立、衝突要的意義與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相比,反壟斷法對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規制具有獨到的特點和優勢,這就是在反壟斷基本法中宣誓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予以規制。

通過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可以為其他法律規制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以及在實踐中處理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提供十分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是,反壟斷法對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規定仍顯簡單。從法條規定看,僅一個法律條文。反壟斷法既沒有明確界定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涵義,也沒有明確列舉哪些行為屬於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於如何界定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可以將其理解為智慧財產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時超越了法律所准許的合法範圍,構成了對他人合法利用智慧財產權的妨礙,從而損害了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智慧財產權濫用是與智慧財產權的正當使用相對而言的。衡量智慧財產權是否被濫用的標準在個案上是要看智慧財產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否越出了合法壟斷的範圍,在巨集觀政策上則是要看智慧財產權人行使智慧財產權是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的公共政策目標。

反壟斷法對智慧財產權濫用的規定為其他相關法律,包括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我國的基本的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在充分而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有必要對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事實上,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即是一種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合理限制智慧財產權的利益平衡的制度。

在未來修改我國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時,確實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

實際上,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經涉及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權許可中發生的反競爭行為,以及智慧財產權人在維權中的濫用行為,包括濫用訴訟權利、濫用臨時禁令等。

反映了國內企業對制止不合法壟斷行為的熱切期望,因為微軟是跨國巨頭,擁有強大的科技經濟實力,特別是在利用智慧財產權控制市場和技術方面具有絕對優勢。當然,依照反壟斷法起訴實施實施違反該法的壟斷行為是一種個案,究竟誰會成為中國反壟斷「第一」被告,還取決於現實中具體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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