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要求登出公司但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時間 2021-09-14 17:13:07

1樓:向日葵

登出公司就是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如果章程沒有特殊約定,那麼經公司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如果3個同意公司解散的股東表決權累計起來不到2/3,那麼只要達到10%,在公司繼續經營下去會損害股東利益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

如果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殊限制,那麼股權轉移到另一**東名下是完全自由的。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 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檔案;

(二) 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

(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樓:遊樂裝置

1、變更法人就行了;

2、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

3、仔細看公司章程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儘量協商解決。

解散公司是由如下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代表人無權登出公司。

4樓:新益為諮詢機構

你們的情況比較麻煩

1、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

2、仔細看看你們的章程;

3、解散公司是由如下: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兩人公司,我是法人,佔90%股份,要登出公司。,現在另一股東不同意,該怎麼處理? 30

5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們的公司章程怎麼寫的,如果說大股東有絕對權,那你可以直接申請登出。如果不是,再走協商或其它法律規定的途徑。兩個人一起做事,能協商處理還是更合適的,畢竟這對雙方損害最小。

****佔80%的法人代表想登出公司,必須另一**東也同意嗎?如果不同意怎麼辦?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必須另一**東也同意並簽字!不想合作了不同意解散公司有用嗎?以後公司肯定也是做不起來的啊!公司的運營是離不開法人代表的.如果以後法人代表都不配合,公司肯定也是倒閉啊!

法人代表要求登出公司我該怎麼辦?

7樓:華律網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登出公司。也可以委託辦理,需要法人簽字。但應注意條件。

股份公司登出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決議書。法人代表單方無權登出。股份公司的股東如退出,應有相應的退出機制回購其股份或者分紅。

股東退出需協商或者股東單方面要求,股東應得到相應財產。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法人或**)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登出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因解散、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被責令關閉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企業,收繳營業執照、公章等,撤銷其註冊號,取消其法人資格的行政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登出應首先在當地報刊上刊登公司登出公告,並於公告發布之日起45天后,方能辦理公司登出登記,並且公司登出要事先進行債權債務清算,需經股東大會通過,並不是由他一人說登出就登出的。你也可以將他的股權轉讓到你的名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到工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股東、公司型別等變更登記,由兩個自然人出資設立****變更為一人獨資****,即可消除你的煩惱。

9樓:匿名使用者

登出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應當經過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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