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學喵
雖然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儲蓄性和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這種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責任財產,且在法律性質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
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就是替代被執行人對其所享有的財產權益進行強制處置,從而償還被執行人所欠的債務。因此,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依法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根據浙江高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線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如上所述
1、甲購買保險,發生意外殘疾,獲得保險金10萬元,甲同時欠乙5萬元債務無力償還,現乙可以要求甲用保險賠償進行償還。
2、甲購買人壽保險一份,受益人為乙,數年後,甲因病去世,乙獲得保險賠償十萬元,乙同時欠丁5萬元債務無力償還,丁要求乙用保險賠償來償還。
2樓: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人壽保險公司給付的人身保險金不能用來清償債務。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人身利益無價。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顯然不能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險人的賠付可以理解為在合同條件成就時對受益人的金錢給付行為,保險金並不歸被保險人所有,也就不可能用來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了。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人身保險金仍可成為遺產,《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以上情況下,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可用來清償其生前債務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具體的瞭解保險法院強制執行,沒有經過個人同意可以,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顯然不能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險人的賠付可以理解為在合同條件成就時對受益人的金錢給付行為,保險金並不歸被保險人所有,也就不可能用來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了。
但是《保險法》規定「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5樓:岸意
我是保險、法學雙學位。現在回答你
1、不可以。保險金不抵債
2、可以。這時候保險金已經變成乙的財產,可以抵債。如果是甲欠別人錢,乙就不用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因為保險金具有人身屬性
7樓:空的回憶
不能,保險不衝抵債務
8樓:史鴻彪
是可以的,參考《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對與財產權的定義有了變化。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國家規定是不能非法劃撥,但是法院可以合法判決用來償還債務。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9樓:學霸說保
保險公司是允許倒閉的,是我國成立幾十年以來,暫時還沒發生過這種情況。
因為保險公司的業務的特殊性,牽扯到很多人的養老和醫療問題。你怕保險公司不靠譜,國家更怕這些保險公司亂來,造成社會動盪,所以國家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這個專門的監督機構來管理這個行業。
那麼問題來了,你說開公司的總會有經驗的好的,也會有經營不善的嚴重虧損的,正常工時實在不行也就破產了事,那麼虧損嚴重或者問題多多的保險公司最後都怎麼樣了呢?
接下來我們從法律條款和實際的保險公司的案例來看看,什麼叫強監管!
1、高准入門檻;
我們先看一下我國保險公司成立要求。也就是說,要成立保險公司,必須做到:
註冊資本法律規定至少2個億,而目前實際的出資情況都是在幾十億,且要求一次性出資。一般公司可以拿辦公室、機器裝置等作為註冊資本,但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
2.規範資金運用、控制經營風險;
(1)法律要求保險公司提取保證金、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並繳納保險保障**等,就是為了增加保險公司用於應對可能的經營風險的準備資金;
(2)再保險業務被比喻成保險公司的保險,是把本公司的業務風險部分轉移給別的公司,同時增加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3)保險公司可以投資的資金實際上來自於各投保人交納的保費,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投資的範圍,使保險公司不能把這些資本用於過於激進的投資渠道,保障資金的安全。
準備金等預留賠付資金、再保險分散業務風險、規定投資渠道保障本金安全,提高了保險公司資金的安全性。
3.償付能力的監管,國家介入機制;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最低資本,償付能力=100%,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保險公司的資產充足,就算立即把所有投保人的保單利益兌現,保險公司也能支付得起!
而如果償付能力低於100%,**監管部門就會出手整頓這家公司,在情況更加糟糕的時候甚至會接管保險公司。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23年保監會接管新華人壽,並引進保險保障**16億,後來又引進**匯金公司,推動新華在兩地上市,使一家原來已到了崩潰邊緣的公司最終成為世界500強排名297位的保險巨頭。
4.保險保障**;
保險保障**用於保險公司撤銷或破產的時候並沒有案例,但是用於對接管的保險公司進行救濟卻有過兩次,一次是2023年的接管新華人壽,注資16億;一次是2023年4月接管安邦保險集團,注資608.04億。
5.退一萬步講,萬一破產了;
如果是極端情況,保險公司真的破產了,那麼我們的保單是否有影響?是作廢還是繼續有效?
》保險公司破產了,我買的保險怎麼辦?
10樓:薄荷保
保險公司是公司,如果經營不善,是有倒閉的可能的。2023年9月,安邦保險集團宣告破產,但是對投保人來說,其保單在時效期內依然生效。
《安邦保險倒閉了,我們的保單該怎麼處理?》
在我國,保險公司倒閉的可能性是很低的。為什麼這麼講呢?
一、保險公司成立的門檻很高
保險法規定:
在全國範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銀保監會的監管十分嚴格
銀保監會每個季度會多維度全方位考核保險公司的「表現」。
其監管的目標是:保險公司在接下來的一年內99.5%的可能性不會破產。
銀保監會監管最重要的指標之一就是償付能力,那麼什麼是償付能力呢?
簡單講就是保險公司有沒有足夠的錢來賠。
如果償付充足率低於150%,保險公司就會受到「特別重點的關照」,比如被邀請「喝茶」,回家寫檢查接受整改,甚至業務還會受限。
三、保險公司倒閉,使用者保單不受影響
至2023年,保險業已發展幾十年,能讓銀保監會和保險保障**直接出手的,也只有之前的新華保險、中華保險、安邦保險事件,這些保險公司的客戶利益也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例如2023年是安邦保險事件,安邦保險因董事長涉嫌經濟犯罪,公司被銀保監會實施接管,接管後公司正常經營,保險客戶利益未受到任何影響。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真的萬不得已要倒閉的話,它必須要找一傢俱備資格的保險公司接盤,如果找不到,國家會指定有資格的保險公司來接盤。
可以說,中國沒有任何一個行業的安全係數能超越保險業。在這套執行體制下,任何單一一家保險公司出事,都不會對消費者的利益產生任何的影響。
大家不用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就好。
11樓:多保魚談保險
保險公司既然是「公司」,如果經營不善,就會有倒閉的風險。美國的美亞保險和友邦保險在08年金融危機的時候曾幾次差點倒閉,聯邦**在關鍵時刻斥巨資才拯救了它。而在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生過一起保險公司真正倒閉的案例。
監管如何防止保險公司破產?
銀保監會為了防範我國保險公司有倒閉的風險,從保險公司成立開始就實施強有力的監管把控。具體可以分為這三個階段:
1、事前把控
銀保監會在保險公司成立前會實行兩大稽核機制,一個是背景稽核另一個是資金稽核。
2、事中控制
銀保監會每個季度都會考核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資金情況和現金流是否充足。具體方式是:
報送季度報表:銀保監會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報送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合規報告等檔案資料,一舉一動都在銀保監會的監視之下。
償付能力要求: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基本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率不得低於100%(100%的償付能力率表示未來一年這家保險公司破產的概率小於0.05%)。
一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就會被勒令整改。
責任準備金: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每年會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比例放到保監會,保證基本的理賠賠賠付。
保險保障金:保監會要求每家保險公司保費的0.05%~0.8*上交保障**,防止某些保險公司真的破產,可以用這筆錢應急。
公積金:保險公司必須從當年的淨利潤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於彌補「來年可能出現的虧空」。
再保險制度: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實行再保險制度,通俗來說就是為保險公司買保險,當保險公司賠付不起時,再保險公司會幫著賠付。
資金運用限制:保險公司的保費不是可以隨便亂用的,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才能使用。
萬一保險公司倒閉了保單怎麼辦?
萬一上面說到的那些監管統統都不行,保險公司還是出現問題申請破產怎麼辦?
案例1:保險公司依法撤銷
上海國信人壽成立於2023年,2023年由於高管出走,資金紛紛出逃。最後保險公司沒有簽發一張保單就依法撤銷了。
案例2:保險公司分立
成立於2023年的中國人民保險,在2023年10月之後,分別成立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海外營業機構。
案例3:保險公司合體合併
2023年,中美大都會和聯泰大都會,合併為中美聯泰大都會。
案例4:保險公司破產被接管
永安保險被接管
永安保險營業不滿一年因被查出違規經營和股東資金未到位而被接管,處理結果是撤換原董事長,由於當時還沒有銀保監會,由中國人民銀行接管。
案例5:新華保險被接管
新華銀行是銀保監成立後接管的第一家保險公司,2023年初,銀保監會發現新華人壽2023年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僅為61%,前面說了,償付能力充足率是不能低於100%的,於是保監會動用保障**接管了新華保險,買下了新華人壽的股份,成為新華人壽的第一大股東。在整個處置過程中,新華保險的投保人保單利益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引自: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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