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表述錯誤,
應該這麼
問:自產產品領用,用於建築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答:實務操作
1,這裡因為這個產品用在不動產且算視同銷售所以稅法規定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額填售價的17%
2,這裡因為這個產品並沒賣給另外一方只是內部領用,風險報酬保留再內部沒有轉移,所以直接做貸記:庫存商品 這個庫存商品表示成本的結轉而不是營業成本的結轉因為它並未做收入,所以這裡金額填庫存商品的成本也就餓成本是所有流水線付出的代價成本,包括採購成本,人工,間接成本費用相加而得,這個是生產企業成本會計做出來的「產品成本」,而這裡的金額應該填數個「產品成本」的我們稱其為「銷售成本」,但在這裡是用於工程而非銷售,所以稱為「工程成本」把這個金額填入貸方:庫存商品
3,最後借:在建工程,金額填剛才1,2,這2步貸方相加,這理解為工程的代價包括1,視同銷售的增值稅,2,工程成本。這一共2比支付的代價合併入此科目的金額
希望對你有用,如想全面掌握增值稅請看2012註冊會計師的《稅法》第二章增值稅,如想全面掌握成本會計請看助理會計師《初級會計實務》成本核算計算那2章,以及注會《財務成本管理》第6部分成本會計,如想全面掌握在建工程請看注會《會計》的固定資產,注會一直都很詳細,希望耐心的你給個好評
2樓:匿名使用者
用於非應稅專案,如建造固定資產等。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市場**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核算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轉賬。因為在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中,貨物並沒有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還是歸企業所有,其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
根據上文所述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分析,此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將其確認為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樓:匿名使用者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
公司自產自用的產品如何做賬
4樓:金果
公司自產自用的產品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於其他方面應當於移動使用時納稅。
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復合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計稅或複合計稅(從價部分)的,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的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的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適用稅率組成計稅**計算公式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覆函》(財會字[1997]26號)的規定:「企
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
符合銷售成立的標準;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
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按此規定,企業自產自用的產品如用於在建工程、對外經營租賃、內部部門使用等應視同銷售處理,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應計入相關的資產科目。
自產商品自用在建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
借:成本
貸:收入 貸:庫存
稅費(銷項)
6樓:崔玉庚燁
根據財政部《》(財會字[1997]26號)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準;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按此規定,企業自產自用的產品如用於在建工程、對外經營租賃、內部部門使用等應視同銷售處理,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應計入相關的資產科目。
而根據新《》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不同的是,新實施條例採用法人所得稅模式,對於貨物、資產、勞務在同一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轉移,則不視同銷售,不應交納所得稅。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由於貨物、財產、勞務不屬於在同一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轉移,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並據以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7樓:危琅濮瀚彭
一般來說自產自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8樓:
自產自用的產品就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增加了。
9樓:中淑巢弼
視同銷售。路面成本入固定資產。
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一、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二、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
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請將上述意見轉告江蘇興港會計師事務所。
自用產成品會計分錄怎樣做
11樓:稻城亞丁
自用產成品應當視同銷售行為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等相關科目
貨: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實際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貨:庫存商品-產成品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於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而它並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
一、視同銷售的內容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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