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智慧財產權創業
為什麼要註冊商標?一、是企業保護自己無形資產的必須手段,產品品牌的建立,推廣到被消費者認可,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而如果不知道保護自己的商標,被別人搶注,反倒自己成了侵權方,一腔努力付諸流水。又要重新開始。
豈不可惜?
二、投資商標也成為一個正在悄悄熱起來的專案,2000元左右註冊一個商標,大約需要兩年左右時間,可以註冊認證成功。時間不比**或者別的風險投資專案週轉快,但是,兩年後,即使創意差的商標也能賣到1萬5千元以上,這方面的需求主要是由於國內商標註冊時間長,企業又急於需要推產品上市的矛盾所造成。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使用,但是不應該跟已有的商標相似或相同,而且不受法律保護,不可以加蓋r的標記。
3樓:
如果是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就必須註冊。其他的可以不註冊,不過你最好還是註冊了比較好,不然被別人註冊了,你就不能使用了,引起爭議也比較麻煩。下面是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23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行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核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註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0日***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牴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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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商標即使沒有註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是保護的力度比較小。我國 民法通則 第五條規定,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未註冊商標,尤其是已經建立了一定商譽的未註冊商標,本身就是經營者的一項無形資產,代表了經營者的形象,是經營者賴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和服務的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