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出資5W元組建一合夥企業協議中對利潤的分配和虧損承擔的辦法規定如下甲分配或分擔

時間 2022-05-20 21:30:03

1樓:匿名使用者

乙、丙均為君發汽車配件廠的合夥人,由於出資額相同,在合夥企業內部有與甲相同的權力,只是在對外方面甲代表合夥企業,而乙和丙不能代表合夥企業。

2樓:暴力哲學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ps:「不允許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約定無效。

甲、乙、丙3人經過協商一致,各出資5萬元組成一個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你們的合同約定,乙丙享有五分之一的股東權;2、甲在擔當合夥企業負責人期間,能與第三者再合作建一個經營配件的門市部,但必須是以個人名義合作成立門市部;門市部的貨可以賣給大發汽車配件廠,但不得高於市場價; 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貸款,為此請甲為其提供擔保是可以的,但甲不得以企業的裝置向銀行作抵押。若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要求行使抵押權時,可以拍賣處理,但給乙丙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甲負責補償; 4、對於配件廠的債務,甲應當與第三者共同償還,乙、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5、乙在甲、丙不同意轉讓出資時,應當停止裝讓,或者協商推出合同;甲與丙可以協商乙的退出問題;6、甲與第三者合作成立配件廠,在甲和第三者都同意的情況下,丁才能成為配件廠的第四方合夥人;7、經營期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乙可以退夥,其退火行為是有效的,因為合夥各方都同意,因為退貨符合法律規定; 8、甲與丙分割配件廠財物的行為,如果是在以防退貨之後就是有效的,否則就無效; 9、假如配件廠的債權人要求甲償還6萬元貨款,甲按照協議約定只承擔了3/5,剩餘貨款告知債權人去找乙和丙。這樣做當然是不可以的,因為配件廠作為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 10、假如配件廠的債權人去找乙要求還債,乙以自己已經退火為由拒絕,當然可以而且合情合理合法;11、配件廠的9萬元債務應當由甲來承擔; 12、假如配件廠債權人和漁場均找乙要求還債,乙丙都應當不承擔任何債務

4樓:匿名使用者

丙,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需要合夥人一致決定。因為這種情況是當然退夥的情形,但對外的關係則是連帶關係。

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成立,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對這些事項如何處理未作約定,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戊追償。追償的數額分別是8萬元。

(8)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以合夥企業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丙以勞務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

(6)戊的主張不成立,c公司為善意的第三人,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甲聘任a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均不合法,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8萬元。a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因此戊不得向債權人c拒絕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但是合夥企業法規定。本案中。

本例中、債務關係發生在丁退夥之前、4萬元和4萬元: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眼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丁可以向現合夥人甲答案。

雖然甲的行為超出了他的職權範圍,獨自決定這兩個事項不合法,所以其他合夥人不得以甲超越職權範圍為由否認該合同的效力。所以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丁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

(2)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籤的代銷合同有效。

(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成立,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企業與c公司的債權,甲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9)合夥人丁的退夥屬於通知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無須合夥企業對其除名。合夥人內部的關係是按份關係。

(5)丁的主張不成立,不能以內部的按份性對抗外部的連帶性

甲、乙、丙3人各出資5萬元組成合夥企業鬆美汽車配件廠。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不能,屬於競業禁止、關聯交易。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除非第三人知悉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否則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七條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樓:

(1)監督檢查甲在合夥企業事務中的情況;按照約定,報告甲在合夥企業事務中的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對甲在合夥企業事務中的不當之處提出異議。

(2)不能,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合夥人有競業禁止義務、自己交易義務,及不得從事有損合夥企業利益的事務的義務,因此,甲的行為應禁止。

(3)機械公司與甲的合同有效。合夥企業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及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機械公司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可以採用何種比例?

7樓:angela韓雪倩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比普通合同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規定大致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專案,採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專案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和獎勵**、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淨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

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乾,上交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徵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淨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併,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

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甲 乙 丙3人經過協商一致,各出資5萬元組成合夥企業,合

丙,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需要合夥人一致決定。因為這種情況是當然退夥的情形,但對外的關係則是連帶關係。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7 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成立,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對這些事項如何處理未作約定,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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