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流浪狗長期有人餵養,傷人找何人賠償

時間 2021-08-30 11:08:37

1樓:

既然是流浪狗也就意味著沒有管理者為其負責。而你說投餵食物的老人也是出於善心,而不是狗的主人,也就沒有義務承擔責任。所以如果傷人,沒有人可以為其負責。

如果威脅到周圍人的安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2樓:奇拉幻世

第一,到現在沒有人被咬,說明狗沒有主動傷人的記錄,在一般情況下,狗是不會傷人的。

第二,人不會沒有原因去做事,狗也不會,你怎麼不問小孩有沒有惹過狗?小孩的好奇心是很強的,而且狗到現在沒有傷人,就不是惡狗,就說明它們是在自衛。

第三,你那有沒有流浪狗救助站,可以打**給他們。老頭老太太是好心餵它們,是怕它們餓死,每天還得倒搭錢給狗買吃的,怎麼能把責任推給老頭老太太?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旦真的發生惡狗傷人事件,該找誰賠償?

只能是傷者自己承擔費用。

……餵養,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認養關係?

不構成。

4樓:

1、這幾個餵食和鋪窩的老頭老太太,雖然沒有領養手續和在自家餵養,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認養關係?

不構成認養關係。狗咬人,也和餵養人沒有關係。

2、一旦真的發生惡狗傷人事件,該找誰賠償?

如果小孩受到小狗傷害,因為你是做幼兒家教的,你對小孩有一定的看管義務,小孩被咬,你有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對小區安全也有管理義務,也應當要負一定賠償族人。

建議: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反映問題,並宣告如果不對流浪狗進行管理,那麼發生責任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儘量減小你承擔責任的比例。

【注意保留該份書面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不算,建議你通過和他們協商下!想養可以拴起來!

6樓:雙腳背飛

找不到賠償 自認倒黴吧

也不存在認養關係

流浪狗傷人,不定期投喂流浪狗的人們是否應負有責任

7樓:藍微殤

不定期餵養的人們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動物,從民法的角度講,是作為一種財產來看待。 通常我們理解的「飼養人」是擁有動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家畜、寵物等);「管理人員」是對動物負有管理和約束義務的人(比如動物園裡的野生動物、收養的流浪貓狗等)。小區的住戶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員」。

他們不負有法律上規定的管理義務,其餵食行為和流浪狗咬人之間也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不是構成侵權行為的條件之一。

8樓:匿名使用者

動物,從民法的角度講,是作為一種財產來看待。 通常我們理解的「飼養人」是擁有動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家畜、寵物等);「管理人員」是對動物負有管理和約束義務的人(比如動物園裡的野生動物、收養的流浪貓狗等)。小區的住戶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員」,他們不負有法律上規定的管理義務,其餵食行為和流浪狗咬人之間也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不是構成侵權行為的條件之一。

我不認為小區的住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論上應該是狗的主人承擔責任,但是現在找不到狗的主人了,沒辦法向主人主張權益。流浪狗是一個社會問題,目前沒有法律法法規對其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你舉的極端例子,如果在古代,雖然從法理的角度講,村民的行為和老虎咬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古代法制不健全、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也許會判村民承擔責任。在現在野生動物特別是老虎等珍稀動物,是國家重要的野生動物資源,受到法律保護,被老虎咬傷了可以國家給予補償,也不能追究村民的責任。

人類和動物爭奪生存的空間,是一個尚未解決好的法律和社會問題。個人覺得,流浪貓狗還是應該取締,普通的公民也應該有權利消除影響大眾安全的隱患,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消除——雖然動物保護主義者不同意這樣的意見和看法。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流浪狗問題還是由不負責任的人類引來的,後果又是人類自己承擔。

再者,我是高校學生,深知流浪的貓狗產生的原因,就是學生養狗人人數劇增 然後畢業時將自己的寵物遺棄導致。現在電子科大里全是流浪的貓狗,有獨來獨往的還有成群的「團伙」的,年齡都在5歲左右,看來同學們買來2個月養到4年 或3年 左右就將其遺棄,這樣校園流浪狗的勢力越來越大,現在很多流浪貓幹起了老鼠的「生意」,開始到同學的陽臺裡偷吃的東西。。。

10樓:龍江校草

流浪狗傷人致死 投喂者賠了6.5萬元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養狗!真的很老火

12樓:殳妞烏雅明煦

最好不要養狗!真的很老火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鄰居餵養流浪狗咬人被判賠錢是怎麼回事?

13樓:小小一個小明

2023年3月8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區內被流浪狗咬傷,於是將長期餵養這條流浪狗的鄰居杜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對其進行民事賠償。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該案,判決杜某賠償王某醫藥費等費用。

目前全國大中小城市裡,流浪貓狗的身影隨處可見,不少愛心人士會定期給流浪貓狗投送食物。此判決結果一出,不少網民為愛心人士抱屈。

不過有律師表示,北京法院的處理應該是客觀公正的,這個事情法官是基於兩塊考慮做出這樣一個判決的。

首先,這個行為人的持續長期餵養行為已經形成一個事實上的收養,那麼他就應該承擔一下法律上的關係和義務;

第二呢,他的前期餵養關係造成了他的不作為,也可以說是疏於對被餵養的流浪貓狗的管理,導致產生了一個這樣的侵權案例,這也是我們法律上寫的不作為侵權。這個就是比較典型的,你實施某種行為他就會要求你承擔某些義務,如果你不履行這些義務,最終導致的結果也是你要去承擔的。

好心人去餵養避免了這些動物被餓死或者凍死,但同時,因為你的餵養也讓小區一些公共區域內聚集了大量的流浪動物,又沒有對它進行一個必要的管理和約束,那麼這樣的話,勢必會給其他共同居住在小區的市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擾。

律師提醒,在獻愛心時要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會不會對他人造成一個影響,不是不贊成這種行為,是要在一定條件和空間下,考慮到別人的便利,去實施你的行為。

城市裡比較多,你像上海,小區綠地等公共空間都會有大量的流浪狗流浪貓,不能單單隻靠好心人的幫助,還需要社群,居委會和街道能夠有適當的人員和資金注入,才能夠讓這些流浪狗流浪貓,有一個相對來說穩定的環境,至少是不影響其他小區居民的生活環境,也能讓獻愛心的人有一個適當的場所。

流浪狗傷人,長期餵養者需承擔責任嗎

閉目靜耳沉心 這要根據法律的角度還是狗的角度的不同來看此事。從法律的角度,狗作為一種有價資產則有所有權歸屬問題,如動物園的猩猩跑出來,你不管是出於同情 喜歡 害怕的心理投食食物,且讓猩猩產生在此等待你下次投食的習慣,但此猩猩所有權都歸動物園所有,一旦動物園找到該猩猩並帶走 或殺死 你都無權干預。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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