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國際貨物買賣法是國際經濟法的基礎

時間 2022-10-30 16:05:0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種解釋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範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範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範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

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係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制法規、外匯管制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準等方面的法規等。

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總協定,國際貨幣**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範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

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範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

凡國際**、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和經營的法律。

④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金融和貨幣關係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

國際**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關係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準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式和職能範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

⑦國際稅法,等等。

2樓:創業

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服務**法、國際技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海事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

請教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問題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一),請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類:

第一類是國際條約主要有:

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2023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2023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兩項保留: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2,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類是國際**慣例主要有:

《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和《華沙---牛津規則》。對於前者,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類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係,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二),這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的效力如何及它們之間的關係怎樣?

解答: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最重要淵源。我國和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該條約的適用,即使沒有約定也適用該公約。

國際**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係,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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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完整的法理簡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 有關的國內法。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條約主要有: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2023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2023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

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我國對該公約的態度是:基本上贊同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範圍內,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以下兩項保留: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或以書面來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這就是說,無論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認為是有效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是有牴觸的。

因此,我國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此提出了保留。我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採用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2、關於《公約》使用範圍的保留。

《公約》在確定其使用範圍時,是以當事人的營業所處於不同國家為標準的,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於不同的國家,而且這些國家又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就適用於這些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即《公約》適用於營業地處於不同的締約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

對於這一點,我國是同意的。

但是,該公約又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分處於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的所屬國家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指向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公約亦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擴大《公約》的適用範圍,使它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適用於營業地處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在核準該公約時亦提出了保留。根據這項保留,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二、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制定於2023年,2023年做了修訂,近年來為了適用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的變化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又於2023年和1990做了兩次修改。現行的文字是2023年修訂本。

該通則在國際上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和採用,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2、國際法協會2023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合同制定的,它對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

3、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23年修訂本)和《託收統一規則》。這是兩項有關國際**支付方面的重要慣例,它們確定了在採用信用證和託收方式時,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在國際上有很大的影響,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普遍使用。此外,還有一些慣例,此處不一一列舉。

三,國內立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係,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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