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總神經完全損傷,導致傷殘能評幾級

時間 2021-06-03 1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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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

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

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

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

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

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

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

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

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

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

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鑑定結論。 3.6 鑑定人條件 3.

6.1 鑑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

7 鑑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鑑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瞭解與鑑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鑑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鑑定。

3.8 鑑定人義務 3.8.

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

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鑑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3.8.

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祕密和個人隱私。 3.8.

4 妥善保管委託鑑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

1.1 原發性腦幹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

2 繼發性腦幹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

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

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

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幹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幹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

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

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

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

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

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

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衝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

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

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範藥物**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

3 重傷**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

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

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

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3.

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徵 4.3.7 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

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

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

10 重要周圍神經幹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徵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

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

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

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

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

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

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

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範藥物**1年,能控制發作 4.3.

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

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

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

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

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徵 4.

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

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 輕傷一級 4.4.

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

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

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

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

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

4.9 臂叢上幹、下幹或者束損傷 4.4.

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

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

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

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衝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

16 外傷後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

4.18 外傷性腦梗死 4.4.

19 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徵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

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

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

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

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以上 4.

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

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

5.9 顱底骨折 4.5.

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

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

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神經深支斷裂 4.

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

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

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

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

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 4.

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

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

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

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

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

6.8 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

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6.

10 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係,持續6個月 4.

6.12 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

13 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 輕微傷一級 4.7.

1 頭皮擦傷面積40cm2以上 4.7.2 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cm2以上 4.

7.3 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

4 頭皮撕脫傷 4.7.5 外傷性頭皮缺損 4.

7.6 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

7 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徵,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 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

7.9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

10 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 輕微傷二級 4.8.

1 頭皮擦傷面積5cm2以上 4.8.2 頭皮下血腫 4.

8.3 頭皮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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