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搶救時無人簽字誰來擔責,腦出血為什麼無親人簽字?

時間 2021-08-30 09:38:35

1樓:wu就是這麼無聊

專家表示,為搶救患者,無論患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屬於醫師行使緊急處置權,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2樓: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領導是不會及時出現的,緊急情況下一動就會出現讓人詬病的蛋裡骨頭,只要病人家屬一鬧,?就會把醫生推到前臺,最後讓醫生賠錢把醫生懲治平息事件。所以醫生明哲保身,儘可能把自身風險降到接近零再**,用藥一定謹慎,寧願不治病不能?風險

3樓:老瓦嘴

搶救時無需簽字的,故出現意外醫院也不需擔多大的責任。

4樓:**路上的海

搶救的時候不用簽字的,責任也不用醫生和醫院來擔

腦出血為什麼無親人簽字?

5樓:匿名使用者

餐飲師傅突發腦出血 在漢無親人沒法簽字

醫生挺身而出:先手術,責任我來擔

近日,在漢舉目無親的吳師傅突發腦出血,若不及時手術,可能成為植物人。梨園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周兆文醫生為他打破先例,危急時刻一句「先手術,責任我來擔」,把吳師傅從死神手裡搶了回來。手術後,吳師傅已轉危為安,昨天順利出院。

42歲餐飲師傅突發腦出血

在漢舉目無親無人簽字

吳師傅今年42歲,目前還是單身,在武漢做餐飲服務。上週一下班時,突然左腿乏力、無法正常行走、偏癱明顯,被同事發現時竟突然摔倒在地,神志模糊不清,後經120救護車緊急送往梨園醫院。

經ct檢查,吳師傅腦部右側基地節出血,昏迷不醒,情況十分危急,需要立即手術。

然而吳師傅家庭情況十分複雜:目前隻身一人在武漢打工,父親與姐姐早已去世,兄弟還在服刑,家中僅有一位75歲老母,他的同事又不敢貿然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

手術的**時間一秒一秒的過去,醫生一邊千方百計與吳師傅母親取得聯絡,一邊做好手術準備。

「先手術,有什麼責任我來承擔」

主刀醫生搶在**時間手術

然而,經多方聯絡,吳師傅母親遠在貴州,且不會寫字,無法及時趕過來按手印。「先手術,有什麼責任我來承擔。」主刀醫生、神經外科主任周兆文的一句話讓急壞了的醫務人員立刻開始投入手術。

周兆文主任同時向醫院領導請示,並得到了醫院領導同意。

整個手術只持續了30分鐘,手術採用顱骨鑽孔微創**+軟導管血腫抽吸術+尿激酶**,術後第3天覆查頭部ct顯示,吳師傅顱內血腫已基本消失。

周主任昨天向本報記者解釋了自己的抉擇:按照常規,手術一定要患者家屬或者本人簽字,然而,吳師傅當時腦部右側基地節大面積出血,情況十分危急,如果等家屬趕到,一方面可能加重病情,另一方面,隨著腦損傷的發生,今後有可能成為植物人,會對將來愈後帶來很大的麻煩。

「我也考慮到,正常情況下一定要家屬簽字或者本人簽字才可以手術,但是患者的病情危急,我不想錯過**搶救時刻。」周兆文反覆向記者強調。

當時對手術很有信心

沒想到錄音錄影等保護措施

當被問到如果當時手術出現問題怎麼辦,想過採取錄音錄影等保護措施沒有?周兆文笑著說:「當時情況緊急,哪有時間和精力做這些。

我是一位專業的腦外科醫生,臨床經驗也相對豐富。在做手術之前,我一定會有全面的預判和把握,才會為病人實施手術。之前我也做過多起相關手術,當時吳師傅的情況確實危急,病人的生命高於一切,所以我當即下定決心手術。

」患者母親趕來補按手印

吳師傅昨天已走著出院

手術成功後,周兆文主任又給遠在貴州的吳師傅母親打**報了平安,他告訴老人家,兒子現在已經轉危為安,讓她不必擔憂。「老人家,您有時間儘快過來,在手術同意書上按個手印。」

3天后,吳師傅的母親從貴州老家趕到醫院,老人家一見到周主任就老淚縱橫:「醫生啊,謝謝您!如果不是您,我的兒子肯定沒有了!」

考慮到吳師傅的經濟情況,在手術費用等綜合**費用方面,周兆文主任也向醫院申請,進行了相應的減免。

昨天出院時,吳師傅肢體已完全恢復正常,高高興興地走出了病房。

患者必須搶救無人簽字時

醫院負責人簽字

醫生行使緊急處置權

患者必須手術搶救時,卻無人簽字,關鍵時刻,誰來擔責?昨天,市衛計委醫政醫管處相關負責人稱,搶救生命永遠是第一位的,有多條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搶救患者,無論患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屬於醫師行使緊急處置權,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記者梳理髮現,患者急需手術無人簽字的情況不鮮見,緊急情況下醫生及時向醫院彙報,為搶救生命盡最大努力,同時,儘可能聯絡家屬達成口頭上認可,規避風險。

手術同意書應該由誰簽字,患者沒簽字出了醫療事故是不是醫院承擔責任?

6樓:法律實務研究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通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過,嚴格來說,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簽署手術同意書是醫療行業的一個慣例,也是醫療的法律義務。這就要求在手術同意書簽署之前,醫院須逐一列明手術的風險,要求患者或家屬在充分知曉的基礎上,自主做出選擇並簽字。正因為這一簽字即證明醫院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患方也獲得了相關真實資訊。

在形式上,「手術同意書」是告知後的同意,也是醫患雙方的協定。其實質是醫生對患者身體健康權的尊重,是患者自決權的法律保障。

至於患者本人一般來說,為了避免本人在手術過程中的承受能力,出於人道,不需要本人簽字。由患者授權最信任的人簽字即可。

簽訂「手術同意書」目的是讓病人及家屬瞭解手術可能出現的風險,但病人簽了字不等於免除了醫方的責任,如果手術造成的差錯或事故是由於違反操作規程引發的,醫方同樣要負擔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患者簽字或是直屬家屬簽字,沒有家屬跟患者簽字的話一般醫院都不給做手術的啊!

醫生在搶救病人時需要家屬簽字 但家屬拒絕簽字導致了病人的死亡 醫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嘛?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版的解釋》(以下權簡稱《解釋》)開始正式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鑑定程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並首次明確了 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准採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危重病患家屬不簽字 醫院搶救不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但實踐中對於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亟需進一步明確。《解釋》規定: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同時,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醫院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而不是承擔主要責任。屬於醫患關係。一般都是走兩個途徑,第一,醫院賠錢私了,第二,屍檢,等待司法鑑定和醫學鑑定報告,最後走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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