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一定不能視同工傷嗎

時間 2022-03-28 11: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條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於工作無關的疾病制定的,如果僱傭方及時送診,不存在其他過錯,送診後超過48小時死亡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但如果發生原因不是疾病,而是與工作有關的,不列入此條規定,就明確是工傷。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不然就沒有規矩,超過一小時認定,2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樓:李鎮男

理論上是這樣,《工傷保險條例》是這樣規定的,雖然未必合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疾病死亡的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一定不能視同工傷嗎

4樓:王元頁

規定是這樣,超過48小時不屬於工傷,而且認定工傷時發病要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搶救超過48小時算不算工傷

5樓:雅盛法律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

超過就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工作時間內,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以算工傷。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法律規定(在工作中發生疾病或工傷搶救48小時內死亡視為工傷),那如果搶救超過48小時後就不算工傷,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搶救超過48小時後就不算工傷的,但是如果超過48個小時搶救死亡的,屬於非因公死亡,勞動者的親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非因公死亡期間的待遇。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死亡,且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因工死亡相關賠償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發生的相關賠償糾紛,稱為非因公死亡糾紛。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非因工作原因發生死亡,或者雖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死亡,但與其工作無任何關聯,因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故不能被依法認為工傷。

舉例說明,如一員工下班後,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因觸電身亡,這個員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對於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有一定差異。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突發疾病搶救超過四十八小時之後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何理解「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9樓:匿名使用者

1.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是指工作中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換句話說,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如未死亡或搶救時間超出48小時的,無論病情多嚴重,都不是工傷。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10樓:匿名使用者

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是指從搶救**開始,在48個小時內,因為搶救無效死亡的,就可以視同工傷。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就不視同工傷。

1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是指從搶救**開始,在48個小時內,因為搶救無效死亡的,就可以視同工傷。

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如未死亡或搶救時間超出48小時的,無論病情多嚴重,都不是工傷。隨著工業化程序的推進,企業用工急劇增加,工傷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工傷形式也日趨多樣化,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現象也並不鮮見。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有條件地將這種情形視同工傷處理。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強調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生的事故傷害,包括職業病,但不包括一般的疾病。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

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範圍的規定主要採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2樓:威廉小庫

就是48小時後死亡個人負責

13樓:左思苗

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如果超過48個小時的話還算麼 工傷?

14樓:楊律逗你玩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仔細分析此款規定,它設定了三個條件,必須在這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認定為工傷。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崗位;三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死亡。舉例說,張三患有心臟病,這原本屬於自身疾病,而不應列入工傷範圍,但是,如果張三是在工作時間,是在工作崗位,心臟病突然發作而死,或者在發作後48小時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就應認定為工傷。

那反過來看,如果張三沒有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報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工傷保險條例》以在48小時以內死亡作為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

該規定極其不合理,似有鼓勵48小時內死亡的道德風險。但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之前,只能依此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15樓:

突發疾病超出48小時不算工傷,非工傷,打官司的話工傷行政部門也認為是非工傷。

1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們可以申請工亡認定。

視同工傷的情形超過48小時死亡的算什麼

17樓:匿名使用者

1.你所說的情況應該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48小時是一個時間節點,只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超過48小時的,就不符合該條規定,也就無法認定為工傷!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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