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法制史演變

時間 2021-11-03 07:14:09

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與法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與世界上所有的國家 一樣,中國國家與法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奴隸社會時期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為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為法 。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範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係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佈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封建社會初期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係,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

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為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為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

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

「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頗有建樹,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

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定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範,禮律日趨融合,其中《北魏律》為隋唐律典的淵源。為維護地主階級特權, 「 八議 」 「 官當 」 入 律。所謂 「 八議 」 ,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減刑的規定。

「 官當 」 即**若犯徒罪,允許其依法以官品與爵位抵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聞鼓 」 直訴制度。登聞鼓設於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直接向皇帝或**司法長官訴 冤,這種制度經過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會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律疏》、《開元律》及《開元律疏》、《大中刑律統類》、《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稱《永徽律疏》最負盛名,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 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儘可能引 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

使 「 疏 」 與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從此 「 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 」 ,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備。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的租佃關係和田宅典賣制度,加強活動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野蠻,折杖法、刺配之法、凌遲等酷刑的濫用是刑罰制度的倒退。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把人民劃分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又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後期明律於唐律比較,大為嚴苛,所謂「輕其輕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亂國」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實了加強**主義**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

明太祖親自制定《大誥》,彙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範,兼有明太祖對臣民的訓誡,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為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更好地集權於**,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會典》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

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彙。

2樓:娛樂解說課

奴隸社會時期

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為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為法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

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範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係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佈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

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封建社會初期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係,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為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為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

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

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頗有建樹,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定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範,禮律日趨融合,其中《北魏律》為隋唐律典的淵源。為維護地主階級特權, 「 八議 」 「 官當 」 入 律。

所謂 「 八議 」 ,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減刑的規定。「 官當 」 即**若犯徒罪,允許其依法以官品與爵位抵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聞鼓 」 直訴制度。

登聞鼓設於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直接向皇帝或**司法長官訴 冤,這種制度經過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會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律疏》、《開元律》及《開元律疏》、《大中刑律統類》、《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稱《永徽律疏》最負盛名,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 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儘可能引 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使 「 疏 」 與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從此 「 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 」 ,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備。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的租佃關係和田宅典賣制度,加強活動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野蠻,折杖法、刺配之法、凌遲等酷刑的濫用是刑罰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把人民劃分為高下四等:

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又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後期

明律於唐律比較,大為嚴苛,所謂「輕其輕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亂國」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實了加強**主義**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

明太祖親自制定《大誥》,彙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範,兼有明太祖對臣民的訓誡,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為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更好地集權於**,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會典》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

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彙。

中國法制史材料分析題,關於中國法制史的幾道題 名詞解釋

從莊廷鑨明史案說起,卻說明熹宗天啟朝內閣首輔朱國禎受魏忠賢排擠,告病回到老家浙江烏程,編了一本 皇明史概 並刊行,未刊的稿本有 列朝諸臣傳 明亡後,浙江湖州有個叫莊廷鑨的富戶,他是個盲人,受 左丘失明,厥有國語 的鼓舞,也想搞一部傳世史作。但他自己並不通曉史事,於是出錢從朱國禎後人處買了史稿,並延攬...

我要跨專業考法律碩士,憲法,民法,刑法,法制史,法理學,分別需要什麼出版社(編著)的教材

這個如果你是要參加全國統考的話 法律碩士 非法學 是全國統考,教育部統一出題,有統一的參考教材,所以無論考哪個學校,複習方法以及參考書都一樣.法碩聯考總共考四張試卷,分別是英語 政治 專業基礎 包括刑法和民法的內容 專業綜合 包括法理學 中國法制史和憲法的內容 也就是說法碩聯考的專業課部分,兩張試卷...

中國法制史材料分析題(我完全不懂,知道的人請給答案,謝謝)

我想應該就是類似封建社會的不平等性啊,封建君主的愚昧無知之類的,我想抄點那個封建社會的弊端大致就可以了把 從莊廷鑨明史案說起,卻說明熹宗天啟朝內閣首輔朱國禎受魏忠賢排擠,告病回到老家浙江烏程,編了一本 皇明史概 並刊行,未刊的稿本有 列朝諸臣傳 明亡後,浙江湖州有個叫莊廷鑨的富戶,他是個盲人,受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