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不合法,但後媽與他已形成扶養關係,他是有贍養義務的。
2樓:楊文戰律師
算算他們所謂的結婚時間,如果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他們可以算是事實婚姻,你朋友的繼母與你朋友算是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你朋友有贍養義務。
3樓:落水玄冰
只有通過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現行婚姻法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t她與你朋友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則無法定義務.
形成撫養關係就應當贍養,否則沒有義務。財產方面如下
《最高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案情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在本案中,不能承認劉美珍與欒慶吉為事實婚姻。
至於欒慶傑死亡後遺留的財產,可按財產糾紛處理。
附: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案情報告
原告人:劉美珍,女,28歲,遼寧省蓋縣九寨村農民。
被告人:欒煥章,男,58歲,住址同上,系工人。
欒煥章之子欒慶吉與劉美珍於2023年12月,未履行結婚登記,即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5天后,欒慶吉、劉美珍與其父母分居另過。2023年7月7日欒慶吉在幫助沙憲洲家打井時,不慎觸電死亡。
沙家付給欒家補償費3500元,經鎮司法助理調解,欒慶
吉之父欒煥章得2600元、劉美珍得900元。欒秋吉共同生活期間的財有: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物29件,價值232元;
二、欒慶吉的遺產9件,價值395元;
三、劉、欒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35件價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劉、欒"婚後"居住的房屋兩間半是欒慶吉父母給他們的。
欒慶吉死後,劉美珍訴訟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和繼承欒的遺產,欒的父母欒煥章、沙素梅不同意劉的請求。
蓋縣人民法院按繼承糾紛立案,於2023年11月17日審理認為劉、欒雖未登記結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屬於事實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劉不但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享有分割權,而且對其夫欒慶吉的遺產有繼承權。欒煥章、沙素梅不準劉美珍繼承是
無理的。故依法判決: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二)共同財產7件,歸劉美珍所有;
(三)共同財產28件和欒慶吉的個人遺產歸欒煥章所有。
宣判後,欒煥章、沙素梅不服,以劉美珍與欒慶吉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不是合法婚姻關係,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遺產繼承權為由,提起上訴。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有兩種意見:
一、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系自由戀愛,雖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近二年,倆人感情較好,為群眾所公認,除未登記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屬事實婚姻,國家對事實婚姻是採取有條件的承認的,所以劉美珍應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繼承權。
二、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是違法的。婚姻登記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規定一樣都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組成部分,不登記就是違背國家法律,因此,不能確立其合法的夫妻關係,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繼承權。
省法院合議庭經過評議亦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不應享有合法繼承權。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只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式,才能確立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二)婚姻法、繼承法所說的夫妻間相互
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一般地說,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實婚姻。(三)劉美珍、欒慶吉是在新婚姻法公佈後,經過宣傳貫徹3、4年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種故意違法行為,如果承認他們互相間的繼承權,就等於承認他們是合法夫妻,這不僅是不嚴肅的,而且也是不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鞏固與發展。(四)鑑於劉美珍、欒慶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個月,生活上互相照顧,所以,可從欒慶吉遺產中分出一定份額,照顧給劉美珍。
但是原審法院把劉美珍、欒慶吉作為合法夫妻進行保護,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權利是不妥的,本案應按財物糾紛處理為宜。
另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個月,已為群眾所公認,是事實婚姻。欒慶吉死後,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應按繼承案件處理,保護劉美珍的合法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94年之前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關係,是合法的。2,你朋友的後媽已經對你朋友形成了撫養的關係,那麼你朋友應當贍養他的後媽。
縱橫法律網 趙志娟律師
一個有關家庭、親戚、房產、繼承的複雜問題,請各位能給出比較準確、由依有據的答案,先在此謝過了! 30
5樓:正氣長春
回答如下:
一、如果該房產已經過戶到姐姐名下,且是在和姐夫在結婚前已經辦理了結婚手續,可以認定為姐姐的婚前財產。現在姐姐去世,其財產應做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合法的繼承人為姐夫、姐姐的母親及姐姐的兩個孩子。
二、媽媽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拆遷部門不會給她那樣做。
三、如果姐夫再婚,對姐姐幫來的女兒有撫養的義務,如果不撫養,繼承姐姐的財產時,可以少繼承或者不繼承,由姐姐的大女兒優先繼承。
四、如果媽媽百年後,其財產可以由姐姐的兩個女兒代位繼承。
五、妹妹無權繼承姐姐的遺產,但將來可以繼承媽媽的遺產。
6樓:中科院大明白
問題1,原來此家庭有一房產,在姐姐(b)離婚後,改到姐姐的名下(未和d結婚前);這能證明此房產所有人是你姐姐.又因為你姐姐去世。有協議的按協議規定辦,沒協議的,安繼成順序分配。
婚姻法規定,姐姐的媽媽a。姐姐前夫女兒b。姐姐後夫d。
和後夫所生女兒小d.都是法律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房產應有這4個人繼承。
原則上平均分配。要想過戶必須經過d,和小d的同意。因為人家爺倆也有分配權。
問題2,法律規定離婚的一方沒有對另一方和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盡撫養義務。你們不是離婚所以不適合此條規定。對你們這情況沒有找到確切的法律依據。
但我個人認為、如果d繼承b的遺產。那麼d對小b就有撫養義務。如果d放棄遺產,就沒有撫養義務。
如d撫養小b他還可以向姐姐b的前夫索要撫養費
問題3裡面的兩個小問題其實是一個問題,如按你假設成,那麼此時房產所有人屬於媽媽a和大女兒b所有。也就一半房產屬於a,一半屬於b,又因為a去世,按繼承順序.b和c(儘管是抱養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都是a的女兒,權利一樣,所以平分a的遺產。即房產的四分之一。又因為b也去世了,所以b的房產就應該有b的兩個女兒小b和小d代位繼承,原則上也是一人一半。
即每人八分之一。在這裡關於丈夫d,因為他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所以他是否再婚。
都不參與財產的分配。所以沒有他什麼事情。
寫了1個小時。多給點分吧。好辛苦的。
對了還要參考下這個條款;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些計算機問題!!希望幫忙解答一下,給出思路,謝謝
這個題目怎麼做,請給出詳細的解答過程,謝謝!
7樓:張榮翔的春天
解:∵ac=3.6,且ab/ac=5/3
∴ab/3.6=5/3,解得ab=6
∵ad=ab+bd
∴ad/bd=(ab+bd)/bd=3/2即:(6+bd)/bd=3/2,解得bd=12∴ad=ab+bd=6+12=18
關於婚姻的問題,希望能有滿意的答案,複製的就算了,只求真誠答案,滿意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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