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希望有人幫忙

時間 2023-04-15 12:42:02

1樓:笑天犬

你與他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但沒有協議約定。

很難判斷你們對實習期的約定。

如果你還處於實習期。

他隨時可以要求你走。

當然要支付已經工作的期間的工資。

如果不是實習期。

是正式的勞動關係。

他會根據你們約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勞動關係。

當然應該提前30天通知。

也應該支付工作工資。

你現在可以向他們索要工資。

如果不給。你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應。

可以儘量把事情說嚴重點以引起他們的重視。

比如有很多像你類似的情況等。

學習與試用期是兩回事。

若果沒有文字約定。

你們之間就是正常的勞動關係了。

前是可以要回的。

就如樓下所言。

通過一些途徑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工資,否則對方屬於違法行為,最好籤定《實習生協議》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你看一下~!

不過實習被開了,好象是不給錢的~!

3樓:網友

企業約定「實習」或「培訓」等,是變相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當視為成立勞動合同關係。關鍵是尋找相關證據,如對工資(補貼)的約定,或根據北京最低工資標準主張給付。

首先協商並告訴她,不行的話就去勞動部門申訴。

協商不成,可以勞動仲裁,訴訟。

至於600元錢能不能要回來,只要有證據是有較大把握的,但要考慮成本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最好到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如果有證據的,600元是可以要回的。

有關新勞動法問題 我不是很瞭解,請大家幫忙看看

5樓:宛格戴冷松

一、簽字或蓋章後的勞動合同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二、因為酒店手中有你自願離職的申請表,所以很難勝訴了;

三、要支付加班費的;

四、建議你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追討你的加班費。

我想問一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幫幫我 5

6樓:朱月平律師

1,你所說的情況屬於調換崗位,調換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公司必須先與你協商,而後需要雙方在變更的合同上簽字蓋章,才是合法有效的2,你可以申請仲裁,(1)就說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也可以以公司違約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公司要補償金。

另外,公司有無其他違法行為?如不交五險,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時間等等,權利是靠爭取的。

7樓:love晨曦

申請勞動仲裁要很久的。

8樓:網友

你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內容」一欄寫的是什麼?

9樓:做一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首先,看你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是如何約定工作崗位的;

其次,如果有約定,你可以拒絕調崗,如果沒有約定,這是公司有權調整。

10樓:

你已經離職,所以申請勞動仲裁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了。如果你還在職,那麼你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工作崗位。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知道的大俠幫幫忙。

11樓:聯拓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非試用期內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以上條款,如果你已經履行了提前告知,那麼公司是沒有權利不讓你離開的。 是否招到人是公司的事情,你只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離職就可以走了,但是最好有個部門領導的批示,自己也要留底一份,一個月到了直接走人,公司工資不發你可以憑這個離職申請單申請仲裁。

13樓:

網友你好: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即可。你的辭職要求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即告有效。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

想請教大家一個勞動法的問題 20

14樓:律師人

1.保險:可以要求補繳,從你進入公司之日,到你被解聘之日。

2.補償金: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四年即4個月,超過部分,不滿6個月的,補半個月;滿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

3.雙倍工資看樣子是沒有了,因為公司07年給你繳保險,意味著你們應該是籤勞動合同了。如果沒有籤的話,可以從08年02月份開始計算雙倍工資,到2023年12月31日,有十一個月的工資。

15樓:璃龐

1、可以要求補繳社保,不能補繳的可以要求現金補償。

2、08年1月之後未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2倍工資。

3、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每工作一年補償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方面,需要看你的戶口性質,對於農業戶口職工的社會保險應該暫時無法補繳,可以要求企業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上給予損失補償。

補償金方面,看企業提出解聘的理由是什麼,如果解聘理由不成立或缺乏相關制度依據(包括不知曉制度依據),職工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如果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相關情形,可以享受經濟補償。

注:經濟補償月數為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不滿一年滿半年支付一個月;賠償金就是最後乘2。如03年5月入職,2023年3月離職,那麼經濟補償是8個月;賠償金就是16個月。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補發一個月的 工資,可以追繳保險錢。先去勞動仲裁,不服的話再去起訴。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求助.

18樓:任若蘭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沒有這個規定!樓主一定是「海歸」吧!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9樓:熊熊

應該提前三十天,但是隻用5天,事實上違背了勞動合同,可以按照約定扣除一個月薪金。

20樓:網友

是你本人的問題嗎?

一現在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已經廢除。

二你就是看了勞動合同法也沒有什麼用!正常情況下你和公司說明白!沒有事情!公司不應該剋扣你一個月工資!最多是沒有提前通知(通知那個月你沒有上班自然不會要).

三!如果公司較真。(我相信沒有一個公司能做到十全十美的國企除外)他們一定有問題!你可以找一些!放到桌面上說~

下面是勞動合同發你自己看看。

問個勞動法相關的問題。。。

21樓:色不異空

你好!這個責任乙承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承包的,由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45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承包的,由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樓:可憐等著

乙為正規公司的話,工人去做工傷鑑定,社保會報銷一部分。

乙不是正規公司的話,乙首先是有過錯的,甲也因此要承擔相應的過失。

以下是正規途徑解決問題的:

甲和乙之間屬於發包與承包的關係,甲和工人之間沒有直接僱傭關係。

在甲沒有過錯的(施工環境沒問題,提供的材料沒問題)情況下,最終的結果(最好是調解)很可能是乙承擔大部分,甲承擔小部分。

乙有其他過錯的情況下,亦可能承擔全部。

工人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可能要承擔一部分。

23樓:網友

首先,甲將修房子工程承包給乙,甲與乙之間是民事關係;乙與丙之間是僱傭關係。因此甲乙丙任何兩者之間均不存在勞動關係,應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4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僅是本人個人觀點:

1.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公司之間才能稱作為勞動關係(公司說白了就是在工商局有註冊登記有獨立的法人或者負責人的)

2.如不是勞動關係,是否構成僱傭關係這一點。僱傭關係的話甲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有當時施工屬不屬於高空作業,相應的安全措施有沒到位?比如安全帽,安全繩等。工人有存在違規操作問題等等。

25樓:唐玉欣律師

若在本案中乙沒有建房的資質,施工工人也不具備相應的資格的話。

三方均有責任。

施工工人應該自己承擔小部分的責任。其餘的責任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2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甲乙雙方之間是否簽訂過相關的承包合同,乙方是否由承包該工程的相關資質。甲方與乙方工作人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甲方不須為乙方工作人員的工傷承擔責任。

第二,工傷人員應與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乙方負責,但甲方在工程發包時未稽核乙方資質等相關材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這並非事故主要責任,故無需承擔相關責任。但出於人道方面考慮,適當性給予些許精神、物質安慰,並明確告知受傷人員應向乙方訴求相關賠償。軟硬兼施、恩威並舉、方為王道。

2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是由乙承擔責任,這屬於工傷。如果乙沒有施工資質的話,甲對施工人的選任有過錯,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28樓:匿名使用者

由乙承擔責任,和原材料沒有關係 ,甲承擔連帶責任。

29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規來講如果乙方有資質的話 有乙方負責 如果沒有工程資質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工傷不分員工的過錯與否 這種情況已經證明他們雙方在耍賴 所以我建議你去當地勞動局去辦理相關事宜。

30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由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乙沒有該項施工工程資質的話,你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31樓:匿名使用者

1•由乙承擔責任,工人是工傷。如果與乙有合同,並且投保,就先由工傷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由乙承擔。

32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按照僱傭關係賠償,由僱主承擔賠償。

33樓:匿名使用者

建房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乙方與其工人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若乙方工人在工作中受傷,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4樓:王少志

乙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

問個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你在這家學校工作20多年了,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在二審當中被認定為你與與學校是僱傭關係,這是錯誤,下面的你參考一下。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1 概念不同...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