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首先要賠償你雙倍工資。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就是說首先要賠你2個月。
另外還有正常工作的2個月工資。
2、如果是合法裁員,那按照你只做了2個月,支付你0.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非法辭退,那還是雙倍,依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就是0.5的雙倍,1個月。
所以總共加在一起是5個月。
3、如果企業不給的話,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或者仲裁,不過,我認為仲裁比較快,而且比較有效,不過你要準備好證據,應為你沒有合同,那需要準備些其他的,比如:工作證啦,工資條啦(估計你也沒有),考勤卡啦等等。仲裁是有時效的,所以要抓緊時間。
ps:樓上如果是律師的話可以去下崗了,鄙視律師,做最好的hr。
2樓:心為寧碎
首先可以和單位要求給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的相應的社會保險,而且自你工作第二個月開始,單位需要給你支付雙倍的工資。
差不多就這些了!
祝你好運
3樓:柏曉斌律師
可以要求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和你籤合同,那就要給你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你要出示相關的證據,以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過,並且是工作了2個月。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勞動法關於離職和辭退的界定,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過客 在勞動合同法中,離職一般屬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辭退則屬於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勞動者申請離職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單位有過錯在先時不用。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與勞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嚴重違紀行為時不用。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
勞動法關於提前月和月離職的規定,勞動法關於提前一個月和三個月離職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存在勞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不用提前的。2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