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幫助者
你所講的問題涉及到的實質問題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即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即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雙方進行協商,不能單方決定。
如果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要對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變更,例如,對員工工作崗位、工資待遇變更,就應該由用人單位和員工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變更協議;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面變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在合同中工作崗位沒有約定,那麼就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也不需要雙方進行協商。
公司根據員工在任期期間的業績,進行綜合考評,如果認為任職期間表現不錯,公司可以與員工續簽崗位協議;若對員工任職期間的考核不滿意,就可以罷免員工相應的崗位,這是公司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但你的考核具你講是合格的,沒有不合格的情況。
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在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的時候,你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因違反勞動法而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2樓:達州律師劉江
1、這個要看您們的合同約定,若合同約定就崗位的調整有配合的話,您應當遵守執行。
2、沒有上述的約定,您可以直接拒絕,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要看勞動合同是否約定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縱橫法律網-重慶成龍律師事務所-竇娟律師
4樓:飛雪渡
當然可以拒絕,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約定了工作崗位,要變更職工的工作崗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職工如不認同,是可以拒絕變更工作崗位的,如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可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1、先看勞動合同如何約定,是否有公司可以依據需要調動崗位事宜。
2、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拒絕,一旦接受,公司有權解釋,你不勝任工作,且調整工作後仍不勝任,終止勞動合同。
3、你可以依照在公司工作時間,提出經濟補償。
勞動法中崗位調整的定義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二、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7樓:阿蒙律師
屬於崗位調整,公司必須與您協商一致才能調整。可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可申請仲裁。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