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時間 2022-08-02 09: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付違約金!

2樓:

如果60%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且公司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即符合勞動法

3樓:塞拉唯色

如果你們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以外何合同已經生效,勞動發中並沒有說這樣的規定不合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樓:寶三寶

工資如果有書面約定的話,發約定工資的60%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問個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你在這家學校工作20多年了,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在二審當中被認定為你與與學校是僱傭關係,這是錯誤,下面的你參考一下。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1 概念不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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