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時間 2022-09-15 12:15:05

1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需要看您和他的工作性質,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工作很麻煩。但是如果是勞動仲裁的話,您可以堅稱,您給予他的崗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如此,工錢您還是要給人家,但是就不付補償金了~

2樓:法律人

你好朋友,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作為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只需按照規定把試用期約定的工資給他就行,希望你順利解決問題。

3樓:

順便請問他實際上班幾日?勞動合同是否簽了?

簡單的說,如果你準備到時給他工資的,那儘管拖著吧,等勞動局打完仲裁,估計都該發下下個月工資了。沒有合同的,甚至可以不承認他是員工。這個主意,聽聽就算了,可不是我說噠,呵呵

4樓:圓圓的熊喵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試用期間,你員工違反公司紀律,您可以隨時解僱這個員工。希望您以後招新員工時多考察員工的素質,不然遇到類似事情還好,要是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就慘了。寧缺勿爛啊!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