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時間 2023-06-16 15:57:02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方不簽訂勞動合同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同進可要求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前提是你能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然後去勞動局就行了。有關部門會幫你出面解決的。

3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

4樓:網友

你可以跟你們老闆再協商下,把工資發給你,不然去勞動站投訴他,你們老闆可能要支付你雙倍的工資。如果真想去投訴最好拿有證據如:工牌,打卡記錄等等。

5樓:林妃妃

1、應當支付。理由:案例中屬於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金額:周某在用人單位9個月的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是。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滿一年之日起自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是。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6樓:節奏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雖然《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的,如果安排補休,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資。但是法律規定的是補休,也就是說,週六週日加了班,在加班之後的工作日安排休息,這樣才能算補休,也就是說加班在前,補休在後。

公司的做法是將調休和補休的概念混同,藉此規避200%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呵呵

1、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加班就是加班,不能用來填補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不足的,可以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資;

2、辭工到下月15號,公司讓提前離職,也是違法的,屬於變相辭退,應按比例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25號到下月15號之間的工資由公司支付;

3、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工資應在離職當日全額結算;

4、連續上10小時,超出8小時的算加班,應支付加班費用,但你主張加班費應承擔加班舉證義務。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機關進行投訴,要求給予解決;

8樓:

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不合法的。請假是請假,加班是加班。而且如果當月有法定節假日,那麼上班小時肯定不滿176小時的,如果用雙休日的加班補填差額工時,那麼顯然是違法的。

對於綜合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合法的。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要上報勞動局批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但是現實中這樣操作都是勞動部門允許的,沒什麼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倒休算還是說得過去的,

11樓:yuki兄弟

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的。

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與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12樓:淡淡清茶徐州

是的,屬違法行為。關鍵是要取得公司給你母親發放的工資單或考勤表等證據,然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獲得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其給予雙倍工資的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必須簽訂合同。據此,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與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5樓:〃田野

建議直接勞動仲裁 或者行政訴訟。

如有難度請相關律師介入!

10年牽扯數額比較大,

16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請問是否與用人單位簽有相關協議?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是勞動法問題,是侵權責任問題。

出廠員工通過人身侵害方式,對另外一個員工進行報復,這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情形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並提起公訴;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採取刑事自訴方式。

但是,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地在工作場所,因工廠具有保護員工個人安全的責任,員工會通過工傷程式來維權。

18樓:

1.提醒留廠員工要注意自身安全防範。

2.防止報復行為發生在本廠。

3.一旦報復行為發生在廠外,廠裡要協助留廠員工及時報警和積極**。

19樓:香蕉一族

這個還是諮詢律師吧!

20樓:任若蘭

你夠牛!8月20號來!呵呵!

如果是在廠區範圍內報復成功,那個不管是否上班與否,貴廠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則無關!

21樓:造孽夜未央

首先你要明確一個是去仲裁,一個是仲裁的過程。

那個60天是說你去信訪,對信訪結果不滿意,你可以在60個工作日內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超過60天,仲裁就不會受理,下一條是說仲裁結果出來,申請仲裁的實施範圍為一年,就是說要你告的單位在一年內履行仲裁職責。

22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的一年規定,因為新法優於舊法。

23樓:山野柴胡

【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

問個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你在這家學校工作20多年了,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在二審當中被認定為你與與學校是僱傭關係,這是錯誤,下面的你參考一下。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1 概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