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請幫忙,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

時間 2022-03-21 05:10:02

1樓: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只要張某是16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男性,無特殊情況(提前退休退職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與之發生的就是勞動關係,當然受勞動法調整。

2、簽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國家關於工傷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企業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免責條款無效,其他條款成立。

3、張某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題目中沒有說明,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繳納了,按照工傷條例,醫藥費是由用人單位墊付,而不是用人單位承擔,之後是有國家社保**給予報銷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已經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已經盡到了企業的責任。仲裁會這樣判定,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做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為工傷,再需要做勞動能力鑑定,醫藥費先有用人單位墊付,然後在去勞動局社保報銷,之後如果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筆「傷殘就業補助金」給勞動者(按照工傷評定級別給予)。

2樓:匿名使用者

1、是勞動合同關係。是受勞動法的調整。

2、免責條款是無效的,違法!

3、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基本勝訴!

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

3樓:駝絨色特

【案例】小李託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籤合同,進去後乾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幹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

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

1.試用期約定7個月違法,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

2.要求女職工不得懷孕的規定屬於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對於懷孕女職工,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侵害了在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由小張向勞動部門申訴,要求單位支付小張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的賠償金。

5樓:

試用期是在合同期內的,你的情況沒簽,應當2倍工資用人單位不得擅自約定解除條件,不合法,只有達到法定解除條件時才能解除。

具體參見《勞動合同法》39 40 41條。

程式上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然後可以到法院起訴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勞動法案例

6樓:火山

案例一1、合法,法律沒有禁止不得簽訂三個月勞動合同。

2、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同崗位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案例二1、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勞動者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2、應當支付工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無需提前通知,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案例三1、張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張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單位支付其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2、張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單位支付其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3、可以享受,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以同時獲得

7樓:萊弘

(1)在本案中,某餐飲****提出只能先簽訂3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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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合法取決於將來會和員工簽訂的合同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訂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簽訂三個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滿三年的話則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與某餐飲****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多長時間?

回答:應當是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見上法條。

(3)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支付標準問題,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回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二:2023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場招聘一名營銷部門經理,在該公司的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市場營銷本科學歷。男青年劉某持某大學頒發市場營銷專業本科文憑前來應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據劉某提供的有關畢業證書和相關從業經歷,決定聘用劉某。

公司與被聘用的劉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劉某月薪3000元、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勞動合同簽訂後,劉某正式開始進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發現劉某的能力與學識都捉襟見肘,與其學歷明顯不符。

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其文憑純系偽造,遂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將劉某解僱。劉某不服,提出: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給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請結合上述材料,撰文詳細敘述:

(1)在本案中,公司與劉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回答: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由此可見,劉某的做法已經構成使用欺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符合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

(2)如果公司與劉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對於劉某已經付出的勞動,公司是否應當向劉某支付勞動報酬?為什麼?

回答:應當支付報酬。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如果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劉某?為什麼?

回答:不需要。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五項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即劉某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符合這項規定的內容。而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第三十九條可以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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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1)公司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回答:享受。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公司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是否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答:應當。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司應為其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然也包括張某。不得以未繳納保險為由拒絕提供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經對張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張某是否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回答:享有。

加害人對張某的損失賠償是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與張某的工傷保險性質不同,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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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吳運鐸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

《把一切獻給黨》,是一部在20世紀50年代就膾炙人口的自傳體**,寫的是一個普通工人成長為無產階級優秀戰士的感人故事。它問世以來,不僅在我國多次再版,影響了幾代人,而且被譯成七種文字,在國外廣為流傳。這本書的主人公和作者,就是中國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兵工事業的開拓者、新中國第一代工人作家吳運鐸。

吳運鐸,2023年生,祖籍湖北武漢,生於江西萍鄉。早年曾在安源煤礦當礦工。全國抗戰爆發後,吳運鐸不遠千里,奔向皖南雲嶺,2023年參加新四軍,202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歷任新四軍司令部修械所車間主任,淮南根據地子彈廠廠長、軍工部副部長,華中軍工處炮彈廠廠長,大連聯合兵工企業引信廠廠長,株洲兵工廠廠長,中南兵工局第二副局長,機械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五機部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顧問等職。是全國總工會第

八、九、十屆執行委員,第三屆共青團**委員。他心繫兵工,為人民兵工事業無私奉獻。在淮南根據地時因陋就簡,帶領職工自制土裝置,擴大了槍彈生產。

還主持設計研製成功槍榴筒,參與設計製造37毫米平射炮以及定時、踏火等各種地雷,為提高部隊火力做出了貢獻。在生產與研製**彈藥中多次負傷,失去了左眼,左手、右腿致殘,經過20餘次手術,身上還留有幾十處彈片沒有取出,仍以頑強毅力戰勝傷殘,堅持戰鬥在生產第一線。他說:

「只要我活著一天,我一定為黨為人民工作一天。」2023年10月,**人民**政務院和全國總工會授予他特邀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將他譽為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是一名真正把一切獻給黨的人。離休之後,他應邀擔任京、津、滬好幾所工讀學校的名譽校長、許多中小學的校外輔導員和一些刊物、群眾團體的顧問,2023年5月2日於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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