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勞動法的朋友賜教

時間 2022-01-02 23:42:0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原單位部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1)原單位讓你回去工作一個月,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根據你們實際交接單的操作流程看,部門領導簽字並不能完全代表單位意見,所以你的勞動關係並未真正解除,因此通知你上班,履行勞動義務也是無可厚非的。

(2)無論你是否繼續回原單位上班,自你提出辭職一個月後,勞動關係即可依法解除,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押你的社保、公積金、檔案及其它與勞動者相關的一切手續,即便你有違約行為,但提示你注意,鑑於你不履行勞動義務,直接離職(不去上班),你19天的工資有可能作為賠償而無領取不到了。

具體建議你查閱《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解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條文;

其實,雖然國家在立法層面極力保護勞動者,但勞動者始終處於弱勢,像你所說的情況,也將是一個無奈的結局,如果沒有提出辭職,或許有更多的利益爭取空間。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最好看看你的勞動合同 有沒有這麼一條 員工離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 轉正後必須提前一個月 你的情況一定是提前一個月 那麼乳溝有這麼一條 後面如果你違反 會怎樣?有的單位會扣你一個月薪水 主要還是要看最早的合同

2 如果上個月社保公積金不給你辦理 那就違法 如果你跨月了 並且還在工作 那單位必須給你交本月保險

3樓:深圳110王律師

1、只要正式辦了離職手續, 交接都清楚了,就不存在這個問題。扣薪違法。

2、「所以公司要調我的職,其實也就是變相辭退,逼著我自己辭職,沒辦法只有遞交辭呈。」 公司調崗也得經過員工同意,不同意當然不行調崗了,這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強令辭職,有證據話,直接可以仲裁,請求違規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啊。

你的做法不太明智。掌握公司強迫你離職的證據就好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交接單你有沒有儲存原件?

一般來說交接單是給你的 用來證明你已經完成了交接工作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很難提起相關賠償

你可以找到被交接的物件 還有你的部門領導證明然後去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是由於領導已經簽完字批准你走,證明公司同意呢提前走,如果不發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勞動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單位給你調職位,只要你不同意,單位是沒有辦法進行的,強制進行逆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由於你最後自己辭職,單位也就無需補償了,無論何種情況,都不應輕易辭職。

7樓:彭家圍子

首先,很同情你的遭遇,你在辭職以前找個律師問一下,也許情況就會大不一樣。你們單位要調動你的崗位,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他們是不能隨意調動你的崗位的,那樣是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要雙方認可才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當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只需要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單位同意。你只提前一週,行為有瑕疵。但是,單位扣掉你的工資是違法行為,單位應該支付你已經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雙方應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要單位出具書面的要求,要求你回去辦理工作交接,這樣時間就不會是回去工作一個月。

如果你覺得單位違法,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他們支付工資,轉移檔案和社保。

8樓:

對你的遭遇深感同情

1、交接工作:建議你留下一些證據,證明是主管妨礙你交接(可以用錄音筆或郵件記錄)。然後期滿你就直接走。如果有一天公司為難你,你可以拿出這些證據;

2、辭職信沒留底對您的影響不算大,因為交接工作本身也能證明您將要離職;

3、您辭職以後就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因此您沒有義務幫他們解決任何問題。

對於已經簽單,確實解除了勞動關係,扣工資 不辦理社保公積金和檔案之類 你完全可以據理力爭,私下不可解決,可以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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