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如果是通知書,則代表著單位單方的意思,您的簽字僅僅代表著您接收到了通知,不代表著您同意通知的內容。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要求
一、單位有錄用條件;二、錄用條件向勞動者明示;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單位不能證明超存在上述條件的,則單位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另外,您已經轉正超過一個月了,單位未辦理轉正手續,是單位的責任,視為您已經轉正。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應該會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了?通知書上簽字只能說明你本人已經收到了這份通知,並不代表你同意達成協議。
況且通知上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一定是有效的協議條款。
你直接去仲裁部門主張權利,應該問題不大的。
補:1、試用期延長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一種,需要雙方達成書面協議才可以,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時長不得超過有關規定上限。
2、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也相當複雜,單位必須有書面的錄用標準並已經通過有效途徑告知你本人,且有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切實證據。
3、至於社會保險費,這個在仲裁上不會支援單位用現金補貼你這種做法,你和單位都要補繳錢到社保裡面。
個人感覺你單位裡面的人也不是很懂法,你的贏面比較大,至於訴訟成本與收益這個你自己衡量,因為賠償金估計只有一個月工資左右。
3樓:王元頁
單位有違反行為依然能去申請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不是等於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按法律規定,先調整崗位,如果依然不符合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根本在於,用人單位必須能拿出證據,證明你不能達到用工要求。
即用人單位必須要有符合規定的用工標準、制度等。且,必須是在你入職時,你有確認過的,才會得到承認。不然,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你可以向勞監部門投訴,要求賠償。
但建議你考慮一下,得獲得的金錢與浪費了的時間哪個更重要。畢竟仲裁、訴訟的時間也不是一兩天就可以。
5樓:簡簡單單
如果你確定你已經過了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的話,可以拿這份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後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賜教
你好!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原單位部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1 原單位讓你回去工作一個月,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根據你們實際交接單的操作流程看,部門領導簽字並不能完全代表單位意見,所以你的勞動關係並未真正解除,因此通知你上班,履行勞動義務也是無可厚非的...
有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幫忙啊
水靈佳佳寶 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能出具證明你再那裡工作的證據,就可以申請仲裁。當然,如果能出具相關考勤記錄,證明存在週末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出具工資條,證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與加班費,那麼就可以得到補償。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要支付給你雙倍工資的,加...
急求專業懂的回答懂勞動法的
該單位兩處違法 1 扣押物件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