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勞動法的請進最好是這方面的律師

時間 2021-10-24 08:20:00

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會讓你失望,但還是要告訴你,這就和企業不籤勞動合同一樣,如果沒有人追究,自然沒事,一旦有人追究,肯定會很麻煩。

同行業的圈子是很小的,很難說你會不被原公司的人察覺,競業禁止限制的是你不能為同類企業服務,即使你掛名到其他企業,也不能迴避你為同類企業服務獲取報酬的事實。還是違反約定,要承擔責任。

至於你說證據,這樣說吧,一旦你原單位聽到一點風聲,請律師調查甚至起訴後請法院協助取證,你新去的這家公司以及新公司的同事是否會為你做偽證,說你沒在那裡工作,換做是你,你會為新同事做偽證嗎?現實一些,最好不要心存僥倖。

2樓:孤舟

如果能夠證明你的確是在另一個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原公司還是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責任的,名字掛在別的公司,不影響敬業限制條款的效力的。

3樓:淡誠澀

勞動法禁止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現在你一腳踏兩船,當其中任何一家查到之後,兩方都有權拒付你工資,這兩份勞動合同一份都沒用,這是欺詐行為啊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不可以的,小心丟米又丟鹽

5樓:餘德清

這就要看你的為人了。做人不能那樣做的,錢是慢慢賺的,如果你還是要那樣做你損失的不是還要多得。。。。。。

6樓:重慶志同王律師

1、如果你在同一地區從事同一行業,那麼你被原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他想向你要求違約金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你讓他找不到你在公司上班的證據,那麼你就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另一方面,如果你和現在上班的公司不簽訂合同,那麼你自己的一些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當然如果你認為這些風險遠遠小於你現在的收益,麼還是可以的,況且你的竟業禁止條款只約定了一年的時間,一年後再和現在的公司簽訂合同即可。

3、如果你們約定的竟業禁止違約金不高,那麼我倒是建議由你現在的公司出錢交付違約金,然後再按合法程式辦理勞動合同較好。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發郵件聯絡[email protected]

7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能查到,但查到要罰款的,做人要厚道!!!

8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看下,有律師更好。本人感覺被公司套路了 5

9樓:112333束脩

來了,下面咱們就逐條解讀。

1.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工資的兩倍進行賠償,你可以主張2023年10月到今天(2023年6月)共計8個月工資的賠償款。

2"在這一段時間裡國家應有的法定假日三倍工資我們也享受不了,夜班也沒有補助"收集考勤證據,可以追回本來屬於你的那部分工資。

3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也就是俗稱的五險,沒有繳納的可以主張補繳。

4「現在公司把我們的工資做細化處理,2800分為:底薪1800,績效工資500,伙食補助300,全勤獎200,總體合計2800元。」用人單位可能有法律顧問,故意這麼做,就是怕遇到勞動糾紛多賠。

這條你可以用《勞動合同法》18條,主張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如果你能證明你的工資比和你同崗位的少,那麼可以讓公司把差額補給你。

5 請假需要根據公司的請假制度,遇到特殊情況是可以先休假,回來的第一天補填請假條。如果你能證明你事先有和用人單位報備(**錄音、文章資訊),就不能算你曠工。

6 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你可以提出離職。

備註:如何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以下條件的都算。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16.如果都沒有,那就寫封離職信用快遞郵寄到公司,郵寄快遞的時候記得錄影取證。

10樓:

工資這樣細分肯定低,你當初沒問清它們物管工資是整體或是細分。?物管賠償的事就由勞動按勞動法評判。你可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局判決。

11樓:胡律師

確定不在該公司上班了,可以勞動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一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2樓:

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支付加班工資。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要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證據好收集,主要是入職時間以及加班工資證據不好收集。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確定是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賠償的。

14樓:

可以要求支付從2023年10月15日開始到現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勞動法規定,用人方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月預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至於加班等費用,收集證據太難,而且不好證明,不建議仲裁。

相對來說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還算好收集。

勞動法相關律師請進來看看這個個案。

15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懸賞100分,看來是有些急了

急歸急,還是一條條幫你分析清楚吧

16樓:深圳110王律師

1/ 和勞動這建議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勞動者、單位各執一份。

2、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不予繳納的補繳並且要受到社保部門和勞動部門的罰款,員工可要求補繳。並可舉報。

3、加班要支付工資。加班可收集證據,比如打卡、工作記錄等,可要求支付加班費。

4、法定節日加班,單位支付三倍工其餘休息時間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

以上內容可向社保部門、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工會組織反映, 可訴諸**維權,離職的,可仲裁、訴訟。

謝謝!請採納!

17樓:

1、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你可以向公司索取勞動合同,如果不給你,按第八十一條辦。

2、不繳納社保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你以該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第四十六條規定還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

3、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制加班。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勞動法專家認為,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費,加班費必須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4、違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用人單位以上四個情形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你想維護你的權益,可以協商、舉報、投訴、仲裁。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從業人員,以我的淺薄經驗談下:

1.勞動合同應該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作為員工可以溝通。

2.企業繳納社保,常說的五險(南方人愛說「買」)是必須的,否則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合同上寫明的。

3.每月加班最多每月36小時,而且是自願的。

4.努力看,沒看懂。看你公司實行的是不是「綜合計時」或「不定時」

希望對你有些幫助,不過還是希望你與上級協調溝通

19樓:土豆在那裡挖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3與4、《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找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沒有勞動合同,起碼你要找到一些能證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法有沒有關於臨時工或者是假期工這方面的規定呢

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即享受勞動法保護,臨時工和短期工也包括其中,其中特別有關於非全日制工的規定如下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賜教

你好!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原單位部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1 原單位讓你回去工作一個月,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根據你們實際交接單的操作流程看,部門領導簽字並不能完全代表單位意見,所以你的勞動關係並未真正解除,因此通知你上班,履行勞動義務也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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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兩處違法 1 扣押物件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