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沒有關於臨時工或者是假期工這方面的規定呢

時間 2022-02-23 10:55:06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即享受勞動法保護,臨時工和短期工也包括其中,其中特別有關於非全日制工的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樓:王元頁

勞動合同法對小時工的規定,也就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日。

關於單位臨時工退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是僱傭關係

勞動法不調整這方面的關係

所以不會做什麼規定

勞動法有規定對臨時工需要購買工傷保險嗎,如果不夠買會得到處罰?條款具體內容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和無固定之分,所謂的「臨時工」就是約定了固定的期限。比如一年或者八年等等。無論期限如何,只要是單位職工,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啊。對於臨時工,應該是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的吧。

勞動法強調的是同工同酬(當然現實的情況不是這樣的),所以勞動法就沒有臨時工這一說法。但是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社會保險,這倒是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你說的臨時工是什麼性質的,如果你是實習生和企業簽訂的是實習協議,那麼你和企業所建立的關係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是必須購買。

可以 去 訪問找到律師 問下。

按照國家勞動法,有沒有這樣規定? 就是臨時工的工資是按照正式職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

7樓:

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臨時工的工資按正式工工資的比例發放。

工資支付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的,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根據《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規定: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規定: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規定: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8樓: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抱***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這是《勞動法》關於工資的規定,沒有樓主所說的情況~

9樓:赤腳就怕穿鞋子

從勞動法實施以後,勞動用工單位就取消了臨時工的概念,勞動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臨時工實際上可能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出入,至於勞動者的工資應該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根本沒有臨時工的工資是按照正式職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說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沒有上限,至於下限,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融原

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12樓:

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13樓:祁樂析伯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謂「超齡」也沒有這個規定,只有「至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可見,單位以臨時工或超齡為辭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4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只有合同期限長短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勞動仲裁活著法院起訴吧。

法律、勞動法中有哪些關於臨時工的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17樓:03法二

臨時工這個詞已經不適用於現今的勞動關係了,勞動法中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臨時工一說,臨時工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產物。

在學校做臨時工,勞動法是否有明確的關於寒暑假的工資規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給個安排不就了事了嗎,你沒安排沒事做,法律還會跟著你走嗎?

建議跟學校協商,先看學校方面有什麼特別的專案安排,沒有,你就做做校園維護什麼,計劃嗎,做那個的肯定是能拿出來的

記住:法律是講依據的,也是常理演化來的,做好本職工作!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19樓:乙小甲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擴充套件資料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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