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在試用期也有要求,試用期有時間限制,過試用期後必須按照勞動法繳納社保,即使臨時工,派遣工,合同工等等。只要有用工事實就必須買。
2樓:韓峰律師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如果單獨只約定了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沒有試用期。
2,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應當繳納社保。而不論試用期和非試用期。
3,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陽光香味
單位的操作時違法的。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在用人第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因此您可以蒐集證據,證明您在這邊上班。
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
如果是單獨簽訂了試用期合同,那就相當於沒有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為3個月。工資按照約定發,而非80%。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職工(包括臨時工)的養老保險繳納時間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了養老保險自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起就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屬於社保其中的一項,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沒有達到轉正或工齡才給繳納一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5樓:sam法律解說
因為有些內容在回答上需要數百字,尤其是法律類的問題可能涉及更多的東西,甚至需要整理檔案,基本上每次都是幾百字一次的回覆,所以如果回覆慢了還望理解。會盡快為您回覆。
一般來說,每月1-10號是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期,將對當月的社保費用徵收資料進行核定。
每月11號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是對單位受理申報和繳費的時間。
大多數城市,企業職工社保都是當月繳納當月的。
比如蘇州地區,企業用工參保&退工停保申報期:
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
提問在私企幹了8年多,老闆只給交了一年的社保,我怎麼才能要回我應得的社保?
沒有真正的籤勞務合同,但是有每個月的工資單。
沒簽合同,可以請求雙倍工資賠償。
沒簽合同最好了,你賺了。
提問去我們當地的勞務仲裁就可以了?
申請流程該怎麼辦?
提問好的,謝謝。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只區分試用工和正式工,沒有臨時工的說法。而不管是什麼型別,只要僱傭關係一確立,當月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你所問的那些都是毫無根據的。
實際中不要說試用工了,現在不幫正式工繳納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實際中不要死啃書本,一般只為正式工交,不幫試用工交都是我們可以預設的方式,如果試用工也交,那麼只能說這個單位太好了。沒辦法,目前環境就是如此。而試用期儘管最高可以是6個月,但是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
也就是允許3個月不交社保,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底線。如果超過3個月不交,轉正也無望,那麼就要考慮更換工作崗位,順便把僱傭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個月補上。大家翻臉的話就沒必要吃這虧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隨著勞動法的實施,從法律上已經廢止。按現代勞動制度,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核定標準繳納社保。
8樓:巴黎左岸有笑
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正式職工,所在單位都有義務幫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也有權利要求單位繳納,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9樓:網友
假如單位不給買保險了。
《勞動法》關於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若不需要繳,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 5
10樓:敬訪
臨時工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前,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的人員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藉口予以推脫。
11樓:周律師說
你好,臨時工是與原有的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相對應的概念。計劃經濟下,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人事)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2023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稱為固定工。各單位在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用人計劃外還需要招用人員的,經過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招用一定的臨時工,後來在《勞動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後,不再有固定工、臨時工的概念。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都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勞動合同期限有短期、有長期的,無論時間長短,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性的勞動關係,都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與用人單位僅僅存在一次性臨時僱傭關係的,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疇。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臨時用工也受到勞動法調整,需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應該再用臨時工這樣的概念,勞動合同有長、短期之分,但是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享受相關的待遇,包括工傷待遇。
14樓:呢喃晚風
臨時用工簽訂臨時用工合同,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臨時用工規定每天工作不能超過4個小時,半個月結算現金工資。可以上個意外傷害保險(不硬性規定)
勞動法有規定對臨時工需要購買工傷保險嗎,如果不夠買會得到處罰?條款具體內容是什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和無固定之分,所謂的「臨時工」就是約定了固定的期限。比如一年或者八年等等。無論期限如何,只要是單位職工,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啊。對於臨時工,應該是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的吧。
勞動法強調的是同工同酬(當然現實的情況不是這樣的),所以勞動法就沒有臨時工這一說法。但是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社會保險,這倒是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你說的臨時工是什麼性質的,如果你是實習生和企業簽訂的是實習協議,那麼你和企業所建立的關係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是必須購買。
可以 去 訪問找到律師 問下。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臨時工幹滿多少年交社保
17樓:俊小如
沒有此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係,按法規就應該參加社保。
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自用工之日起,你就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就是說,一個月內應該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18樓:上圩農場主
社保不是單位福利,不會單位想什麼給就什麼給的,而已必須幫員工購買,國家強制性的。所以你一進單位就應該幫你購買。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此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係,按法規就應該參加社保。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臨時工買社保麼
20樓:低調額低調額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21樓:銳燕
看看這臨時合同期有多麼,短期的,社保參保未生效就要停保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臨時工一說,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之分。
23樓:mc崢嶸
正規公司必須買,如果查出來沒買的的話罰款是很多的。
勞動法對社保的規定
24樓:吳芬律師
回答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個規定很多 您可以說說你具體遇到的糾紛。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法臨時工辭職的有關問題,勞動法是怎樣規定辭退臨時工補償的
萍萍姐姐 如果覺得不公平或者有異議,就去勞動仲裁投訴,會得到解決的。 天蠍 有幾個工廠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來辦的,一個地區,沒文化沒技術的打工者越多,勞動部門越袒護當地企業, 來自三塔寺自然萌的月華石 我是臨時工,現在一個工廠上班,因上班時間太長,每天十二個小時,十三小時也做過,請個假都不批,我上了5...
勞動法有沒有關於臨時工或者是假期工這方面的規定呢
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即享受勞動法保護,臨時工和短期工也包括其中,其中特別有關於非全日制工的規定如下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
法律諮詢,勞動法問題,我公司有多名臨時工,且工作一年多了,之前是試用期月,我想問這和不合法
韓飛律師 試用期期間的長短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一定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這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的,否則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