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勞動法問題,我公司有多名臨時工,且工作一年多了,之前是試用期月,我想問這和不合法

時間 2021-06-06 19:39:44

1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期間的長短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一定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這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的,否則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到3年的不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的不超過6個月。

3樓:

1、現代勞動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區分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員工,但兩者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2、試用期的長短,根據書面勞動合同的長短來確定。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的,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大於或等於三年。

3、如果該部分員工,已經工作一年多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已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何意難平

目前勞動合同法項下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你公司如果連續兩次與其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在員工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剛到一家公司兩個多月了。面試的時候說試用期三個月,可是剛過來了兩個月就讓我籤合同,合同已經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三個月內都屬於試用期

單位應該入職一個月就籤勞動合同,合同內包含試用專期

《勞動合同法屬》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要求入職第一個月內就必須籤合同,他們晚了一個月,你們要晚的這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至於是不是在試用期內你直接問公司就可以,這和合同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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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大哥 具體要看勞動合同怎麼規定,若合同沒規定具體什麼情況 下扣工資,亂扣工資就違法。即便員工犯了錯誤要扣工資,扣工資不得超過當月的20 而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打勞動局 12333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法律問題諮詢(勞動法)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除了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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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的描述推斷,你在2009年12月到期的勞動合同期內又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服務協議,這個服務協議約定繼續服務五年,否則賠償6萬元。是這樣理解吧?現在勞動合同已於12月到期,服務協議實際上起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效力。就是說你的勞動合同又續簽了5年。關於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