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除了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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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定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公司有權辭退你,但只會把工資給你付清,其他沒有任何賠償。
3樓:
沒有簽訂合同的話,從第二月起的雙倍工資。單位解約,一個半月的工資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約應該賠償勞動者那些經濟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可參照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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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大哥 具體要看勞動合同怎麼規定,若合同沒規定具體什麼情況 下扣工資,亂扣工資就違法。即便員工犯了錯誤要扣工資,扣工資不得超過當月的20 而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打勞動局 12333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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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故解除員工合同,單位應承擔經濟賠償,補賠金額為該員工終止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額 公司工作年限。以上面的例子來看,08年3月到10年4月,已經滿2年,並且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滿半年,應按半年賠償,4月30與5月20離職都是效果一樣。所以應支付給該員工 前12個月平均工資額 2.5。注 勞動者月工資...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