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線致
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只區分試用工和正式工,沒有臨時工的說法。而不管是什麼型別,只要僱傭關係一確立,當月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你所問的那些都是毫無根據的。
實際中不要說試用工了,現在不幫正式工繳納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實際中不要死啃書本,一般只為正式工交,不幫試用工交都是我們可以預設的方式,如果試用工也交,那麼只能說這個單位太好了。沒辦法,目前環境就是如此。而試用期儘管最高可以是6個月,但是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
也就是允許3個月不交社保,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底線。如果超過3個月不交,轉正也無望,那麼就要考慮更換工作崗位,順便把僱傭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個月補上。大家翻臉的話就沒必要吃這虧了。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準嗎?
2樓:蓋辜苟
沒有單獨規定,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一般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反規定。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為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規定執行。而其中的勞動者,包括與上述各類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發給職工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洗理衛生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職工的非貨幣性收入;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公積金等。
《最低工資規定》 已於202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臨時工的說話,臨時工只是老百姓習慣的稱呼,並不是法律名詞;
2、不知道你們那兒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只要給你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就很難告它。
4樓:網友
我也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一個月工資700.到現在都還沒給我籤合同.春假也不算我工資。我準備去問他要兩倍的工資了.什麼破單位啊這是,哎,一點法律意識也沒有。
勞動法對行政單位清退臨時工有什麼規定
5樓:創咖派
(1)你好,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經不存在嚴格意義的臨時工了;
(2)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也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3)處理所謂臨時工,應該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補償金制度、雙倍補償金制度等等。請知悉。
勞動法是否包括任何用工單位
6樓:一隻男神經
對,勞動法的規定包括所有的用工單位,包括所有的行政企事業單位,以及在中國大陡的所有外資,合資單位。
勞動法對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臨時工有哪些權益?.請各位商友幫忙解答一下!
7樓:龐淶
臨時用工,同時受勞動法律保護的。其實並沒有臨時用工這一說法,只能說勞動合同是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前提而已,應享受的權益和其它勞動者一樣的。
用工單位僱用臨時工幾年後被認為永久性職工勞動法有規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用工單位僱用臨時工幾年後被認為永久性職工的相關規定。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霸氣航行天下
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臨時工一般是已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才可以。否則就是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法是否有規定為臨時用工人員交納保險金
10樓:綠茶清清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用工與固定工之分,單位應當給你繳納保險。
11樓:韓飛律師
即使是臨時工業要繳納社保,臨時工只是一個說法而已,除非聘用者是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2樓:山野柴胡
【臨時工 勞動合同 工齡 保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2002)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僱傭的臨時工人辭退了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2023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於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於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
您單位何時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單位給該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應當補足餘額。
新的勞動法規定國企的臨時工都會轉正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自勞動法實施,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享有平等的權利。所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同,因此也就不存在臨時工轉正的問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即已經轉正。
對企業而言,自勞動法實施,打破各類不同性質用工制度的界限,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固定工與臨時工之分,沒有國家幹部與工人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和崗位不同,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繼續用工即視為已經轉正。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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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這個是各個省的規定。比如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 產假 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各地男人陪產假規定 一般來說,相...
請問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用人單位按排勞動者的工作調換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只要不籤或沒有勞動局的公證都不生效!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