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有規定連續曠工15天可以開出嗎

時間 2021-09-04 21:47:02

1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裡進行約定。

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

並且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連續曠工15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曠工就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基本都會將曠工列入違紀情形中。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4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5樓:常有才

這個要看具體的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這麼明確的規章制度,你違反了,那麼單位是有權利解僱你的。。這個你曠工勞動法也保不了你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因為現在已不用“開除”的名義了。但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鍵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規定15天以上什麼的這份法規已經廢除。

按照勞動法的精神,企業可以自行規定嚴重違紀的條款,比如某公司曠工超過三天,就視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只要在員工大會上通過,或者予以公示即可生效,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條文,也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但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法賦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之制定許可權,如果規章制度符合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並及時公示就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它就是合法的;

另外,“開除”這個詞自勞動法誕生後就已經退出。比較標準的說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於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9樓:滾雪球的祕密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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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自動離職的行為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由企業根據勞動法關於解除老同合同的規定來制定相關的自動離職的政策。

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11樓: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其實,對曠工幾天才算自動離職,各個企業的規定不一樣。現在職工獎懲條例雖然作廢了,但是裡面的原則企業還是可以參考一下的,過去規定的連續曠工半個月,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可以除名或者開除,現在企業雖然不能再使用除名或者開除,但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應當掌握的原則是,一是教育原則,二是紀律處分,三是屢教不改。

只有通過三次及以上,才能以此來解除員工。否則,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一旦員工提出異議,仲裁或者法院審查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將會受到動議。

12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無故曠工30天以上者,勞動法裡是怎樣規定的?按多少條可以開除他?

13樓:城外五十九

職工無故曠工30天以上者是可以開初的,但是《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職工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具體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判斷。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保障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曠工的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曠工達到規定的天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不明確的,一些省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和高院有支援“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

14樓:

這個還有看你們公司的就業規則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就業規則規定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直接開除;公司內部沒規定的話,也可以操作,但稍微麻煩點。

15樓:落兒

曠工三天以上就可以解聘了 但是要將解聘通知書直接面對秒交給他 或者公示,公示的報紙要求有法律效力 或者快遞但要確保本人簽收

1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怎麼規定及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勞動法裡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

17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需要看你們公司的規定。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週六週日不上班算曠工嗎?

18樓:浮若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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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請問勞動法上規定連續三天曠工當自動離職處理,那假如我隔兩天曠工一次,隔兩天又曠工一次,能不能算自動離職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藍藍藍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你們公司應該事先就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裡面有具體的規定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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