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萬允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
最簡單直接的就是:
不是他們本公司直接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
有些企業(也有大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形成「勞動者-中介-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
可以這麼理解:
1、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業員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
2、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人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必須更好的貫徹同工同酬的思想。 即人事**單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再由人事**單位將你派往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就是所謂的「人事**制度」,現在從事「人事**」的部門越來越多,最權威的人事**部門當屬當地勞動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現在的大部分企業單位都採用這樣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來和員工簽定合同。這是合法的.因為不管是哪個公司籤.
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須的條件,福利.義務等等內容.這合同就是有效的。
外包公司,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省卻了本公司的一些瑣碎的小事。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族人,你好。
最簡單直接的就是:
不是他們本公司直接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而是通過第三方
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
有些企業(也有大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形成「勞動者-中介-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
可以這麼理解:1、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業員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2、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人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必須更好的貫徹同工同酬的思想。
即人事**單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再由人事**單位將你派往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就是所謂的「人事**制度」,現在從事「人事**」的部門越來越多,最權威的人事**部門當屬當地勞動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現在的大部分企業單位都採用這樣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來和員工簽定合同.
這是合法的.因為不管是哪個公司籤.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須的條件,福利.義務等等內容.這合同就是有效的.
外包公司.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省卻了本公司的一些瑣碎的小事.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有新勞動合同法十大要點提示看看有沒有幫助``
4樓:京飛翼
這個得你們之間協商在前的。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嗎?
5樓:苑苒繁珹
舊的勞動法中第一百條也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什麼時候,不交保險,都時不允許單位這麼做的
6樓:n已
但60歲了,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會籤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最少是籤幾年?
7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勞動法並未明文規定,通常,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佳爺說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最低期限做出規定, 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有關,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9樓:三姐弟的麻麻
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無強制性規定,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籤,就是續簽一次了。如果籤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說不可以有第三次。
即:勞動者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書小哥
最少籤一個月。勞動合同不滿一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也有固定期限合同,也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最少是可以到1個月的,但是合同沒有到期自己也可以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
理論上,簽訂1天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所以,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協商即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
您好:《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最低期限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僅僅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有關,具體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3樓:lawyer曲忠波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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