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上有這樣的規定嗎?單位是不是違法?我們該如何做

時間 2022-03-23 20:28:39

1樓:崑山法律顧問

你好,你的合法權益的確受到了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你的實際情況,給出以下建議,供參考:首先,全勤是獎金性質的(不是法律概念),即每月出勤滿22天,每天工作滿8小時的員工可以獲得全勤獎,獎金額的大小,不同單位額度不同。所以,你有請假,就沒有全勤獎。

其次,請假期間沒有勞動付出,當然就沒有勞動報酬,扣除當天工資時合法的,但要看其計算方法的合理性。至於你說的補助我不是太明白。

另外,過年過節加班費的計算,國家有明文規定,具體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請採納。如有需要,可追問。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這樣的規定通過職代會討論通過了嗎?進行公示了嗎?沒經職代會通過和公示的規定無效,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只給你兩點建議,如果想幹下去只能忍受,如果忍受不了就要做好被辭退的準備,有膽量改變能夠改變的,有度量接受不能改變的,有頭腦分辨這兩種事,其實這句話更重要的是有頭腦分辨是不是能夠改變,是不是能夠接受最後的結果,如果你想打官司加我,我打了好幾次了

4樓:

違法規定,單位沒有法律依據,可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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