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涉嫌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未授予單位有權隨意開除職工,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他扣你底薪,是沒有道理的
2樓:珠海太長臉
什麼叫有理,什麼又叫沒有理,他這樣是不可以扣你的工資的.更不可以解僱你,他就這樣解僱你的話,你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呢.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嗎
3樓:我就是我
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公司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通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法規定可以扣上個月的工資嗎
4樓:人人哦哦哦課
不可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員工正常出勤,沒有請事假、病假,也沒有因工作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除法律規定可以代扣的情形外(個稅、社保、公積金等),不能扣上個月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上個月工資,違法《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100%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上沒有「自離」這一說法;
2、我的工資經過我的勞動所得,雖說是單位還沒發給我錢,但這也是我自己的!不可以隨便扣的
單位的一切罰款 扣工資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他沒有處罰權.
不知道他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是如何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是什麼,且這種規章制度必須是公示,確定每個進入企業的員工都知道的。如果曠工四天是在該企業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那公司就可以將他解聘,但他正常的工資是一定要支付的,沒有倒扣工資的說法。
另外,企業待遇太低,低於當地的工資最低標準也是不可以的,如果真是這種情況,他還可以讓公司賠償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差額。
還有一點,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他在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他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不知道這些能否幫得上你朋友的忙,如果有哪些地方不明白,請追加提問!
7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企業是按月發放工資(全日制勞動合同),員工曠工單位沒有及時行使管理權(扣工資),責任在單位,除非單位經過法定程式公示的規章制度有這條,否則無權追溯。有爭議可經仲裁、監察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法規定:
第一: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工廠不可以扣除上個月工資第二: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廠子這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
再有,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個人原因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嚴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勞動法給予支援。
給你出個主意:找到公司違反勞動法的地方:不按時轉正,不給上保險,公司從事違法行為,用脅迫手段強迫勞動者從事危險操作
這樣你的朋友可以提出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用人單位必須賠償雙倍工資!
祝你好運朋友
有關勞動法亂扣工資那一條款,怎麼說來著???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予罰款沒有法律依據,無權對勞動者處予罰款。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職工支付培訓費、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並且,這些專案可以在工資中進行相應的扣減,但扣減款項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扣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1樓:碩凰法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上關於剋扣工資的處罰額度是多少
12樓:初出茅廬小子
你好,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經濟補償、並且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扣減勞動者的工資,沒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的行為。
但,在下述情況下,扣減行為,不是剋扣。
1.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中明確規定的。
4.企事業工資與經濟效益相連的,在效益 下滑時。
5.因勞動者請假扣發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減行為,都 是剋扣行為。皆應受到處罰。
處罰為:
1.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2.支付上述項總和的1---5倍的賠償金。
3.支付應得工資報酬的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參見法條: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也就是說除了按照規定,用人單位需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資之外,還可以要求其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給你造成損害的話還可以根據損害程度要求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85條規定是50%-100%,但拿不到的概率是99%-100%
公司扣押一個月的工資違反了勞動法嗎
14樓:恍然若夢又一世
違法的。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逗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地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逗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地的規定,工資必須按月支付。
超過約定的工資發放日,就應視為拖欠工資。
您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15樓:
不超過一個月不違法,超過一個月違法。比如1月份工資在2月底之前發放不違法,到3月份發放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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