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零工,有點類似非全日制用工。如果是的啊,國家規定有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參照本地區同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經濟水平地區,不同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照當地同崗位工種工資水平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確定。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中基本工資是怎麼定義的? 5
3樓:墨汁諾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
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與基本工資的概念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會遇到的兩個概念。
弄清這兩個概念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因為計發勞動者的待遇,時常會用到這兩個概念。
例如: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時,需要用勞動者全額工資的概念,而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女職工「三期」內計發工資時,需要用勞動者基本工資的概念。如果不準確地理解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發生勞動爭議,對勞動關係雙方都不利。
根據國家統計局2023年1月1日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023年1月1日局令第1號)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以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有關規定,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
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最低工資標準,沒有規定基本工資,一般工資構成:基本工資+績效+加班費+全勤獎-社保-個人所得稅,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樓:l的檔案店
沒有基本工資定義,只有工資的相關規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扣除完保險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
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按照國家勞動法,有沒有這樣規定? 就是臨時工的工資是按照正式職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
7樓:
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臨時工的工資按正式工工資的比例發放。
工資支付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的,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根據《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規定: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規定: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規定: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8樓: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抱***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這是《勞動法》關於工資的規定,沒有樓主所說的情況~
9樓:赤腳就怕穿鞋子
從勞動法實施以後,勞動用工單位就取消了臨時工的概念,勞動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臨時工實際上可能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出入,至於勞動者的工資應該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根本沒有臨時工的工資是按照正式職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說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沒有上限,至於下限,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融原
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臨時工的工資怎麼算,有勞動法嗎
12樓:金果
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臨時工的工資按正式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工資支付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的,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樓: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應當按照其勞動合同約定或口頭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其工資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4樓:章佳全黎汝
臨時工工資一般是及時協商的,多數是計件工資,幹多少工作發多少工資。技術性強的工作,工資一般比固定合同工高,好的修理工一般解決一個難題600到800元,很多情況是一天就可以做完。
15樓:
臨時工所簽署的是勞務協議,和一般的勞動合同有很大區別的。一般是按照勞務協議規定的數額發放工資。沒有勞動合同一樣的辭退金,五險一金等等。屬於可以隨時協商解除的協議。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16樓:乙小甲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擴充套件資料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17樓:久久寶貝
可以申請補償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簽訂正式合同,學校方面明顯違規,老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學校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學校方面也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資的構成,勞動法中基本工資是怎麼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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