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專業懂的回答懂勞動法的

時間 2022-03-22 03:00:05

1樓:微言社保

該單位兩處違法

1、扣押物件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向所在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他們幫你。**可以在**上搜,也可以打114查詢。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你可提前三日通知就行了。

2、公司沒有權利扣押。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無權扣押你的任何證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協議不符合勞動法,扣押證件也是違法 的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投訴,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和你一起去要回學位證,結清工資,就可以走人了,不要再拖啦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你的情形,我建議你找個理由(比如說家裡有急事)先跟老闆要回你的證件,並向他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老闆不同意退還你的證件並支付工資,你不用跟他衝突,你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如實反映,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幫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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