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水靈佳佳寶
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能出具證明你再那裡工作的證據,就可以申請仲裁。當然,如果能出具相關考勤記錄,證明存在週末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出具工資條,證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與加班費,那麼就可以得到補償。
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要支付給你雙倍工資的,加油,祝好運。
2樓:
可以去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你可以仲裁,要求單位再支付一次工資,而且再要求單位按照你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賜教
你好!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原單位部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1 原單位讓你回去工作一個月,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根據你們實際交接單的操作流程看,部門領導簽字並不能完全代表單位意見,所以你的勞動關係並未真正解除,因此通知你上班,履行勞動義務也是無可厚非的...
急求專業懂的回答懂勞動法的
該單位兩處違法 1 扣押物件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
急!急!有懂勞動法的進來幫幫忙??謝謝
於明律師 你好 首先,勞動合同問題 對於08年2月份之後的用工,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第二,變更崗位問題 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們不適應原來的崗位,常見的證據有考核表,考試記錄,否則該項變動很可能會被勞動局責成撤銷。第三,公司的目的 是為了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從而省下經濟補償金。第四,首先到勞動局反映情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