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簽了勞動合同嗎?合同中怎麼約定?一般情況不能低於約定的工資標準,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標準,那麼一般不違法。
2.單位不購買社保是絕對違法的,你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相關社保費用,並支付罰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跟你籤的是正式合同還是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最多可以籤6個月,不可反覆續簽。所以站在這點上,你就有理由去勞動仲裁機構去起訴該公司。
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地區不同稍微有點差異)。還有你的工資問題,用人單位給的工資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沒有理由起訴。
但是合同和保險這點,公司肯定是做錯的。。。
申明,我不是律師,我是做人力資源的
3樓:韓飛律師
1、你可以以該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書面離職,並可以立即走人
2、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部分省市由勞動監察負責)、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拖欠你工資還可以申請支付拖欠的工資!
3、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時效為離職後一年!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關於勞動法
1 對於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國家都有明確處罰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從2008年2月 12月,要求公司支付你2倍工資,並且補繳你進入公司以來的社會保險。2 維權肯定是需要付出努力...
關於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如果你不要經濟補償,直接走人即可,這是你的勞動自由權。如果你要求經濟補償 返還加班費 保險費等,那麼,就不是那麼簡單了。首先是證據問題。然後就走法律程式,仲裁後訴訟,難度極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