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應退回培訓費用的1、2萬元,其次是退回培訓期間除基本工資外的其他工資2、違約金2萬元應當支付,工廠所說的5萬元損失應當提供具體證據,如無具體證據予以證實不賠
2樓:匿名使用者
1、違約金大體為12000元;
2、工資退回,法律是不支援的;
3、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確實對企業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劉某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的勞動合同期為2010.01.01-2012.12.30,由於服務期為5年,所以合同延到2016.12.31.
1.服務期履行二年後提出解除合同,則員工承擔的違約金為20000/5*(5-2)=12000元,法條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22條
2.員工接受培訓後未回廠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員工應當承擔違約金為20000元,企業可以主張員工的不辭而別給該廠帶來的損失,但需要有證據;法條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22、90、91條
3.至於企業主張員工退回培訓期間支付的工資,不會得到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考慮合同情況來具體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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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如果你不要經濟補償,直接走人即可,這是你的勞動自由權。如果你要求經濟補償 返還加班費 保險費等,那麼,就不是那麼簡單了。首先是證據問題。然後就走法律程式,仲裁後訴訟,難度極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