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風蓉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動產的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這一要件可以從三方面分析:
第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不是依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行使留置權;但也不是一切合法佔有他人財產都可以成立留置權,如無因管理人佔有他人財產,雖屬於合法佔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權;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第二,留置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人所佔有的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財產,不是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權的財產必須是動產。債權人按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權留置該動產。
如建築工程合同,就其實質看,也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但承攬人對該建築物不得留置。
(2)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生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發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
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
(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麼債務人則處於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有悖於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
同時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佔有對方財產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負的債務,即使債權已屆清償期,也不得主張行使留置權。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未完成定做事項,就不得主張留置權。
2樓:倫飇左丘念天真
屬於a違約
這個違約的責任應該由a承擔,用建築行業的話說,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風險
法院應該支援c的要求
合同法考試 案例分析題
3樓:善變的人生
a組問題回答:
1、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但是要給甲充足的準備時間,因為《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六個月以上要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別墅維護及費用負擔應由乙承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間並無約定。
3、甲丁之間是幫工人與被幫工人的關係。因為如果甲與乙是加工承攬合同,那麼應該是有償的,丁出於哥們義氣免費幫忙,可以以幫工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丙與甲系夫妻關係,丙可以繼續承租該別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共同居住人的權利,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且甲與戍簽訂的親筆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在甲與戍的協議簽訂時,甲對別墅不享有任何權利,無承租權。
b組問題的回答:
1、08年10月16日,商場的書面通知的法律性質是:要約
因為要約的要件具備,(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表示約束。
2、10月14日商場的通知不能視為對10月6日通知的撤銷。本案中要約人也就是商場確定了承諾期限。
因為,〈合同法〉第十九條撤銷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甲等人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理由見上。
不知我的回答你能否滿意,如不滿意願與你與同**。
4樓:桑谷槐
a案例1、乙可以甲不當使用租賃物而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更換瓦片的費用應該由甲出,而裝修費用應該由乙自行承擔。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甲丁之間是一個幫工與被幫工的關係
4、丙可以主張由其繼續居住。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b案例1、商場的書面通知可以視為要約
2、10月14日商場的通知不可以視為撤銷,因為其在要約中已經規定了承諾期限,在這期限內其有接受承諾的義務。
3、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參照合同法中關於要約部分的規定。
合同法考試 案例分析題,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善變的人生 a組問題回答 1 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但是要給甲充足的準備時間,因為 合同法 規定 租賃合同六個月以上要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 別墅維護及費用負擔應由乙承擔,合同法...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問題,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1 合同有效 呵呵你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是考題麼?2 3問已經告訴第一問的答案了,如果合同無效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因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從保護交易安全的法理角度來說,賣方訂立合同時存有欺詐,買房可以選擇主張合同撤銷。2 被告應等承擔違約責任。3 根據合同...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巒侖 1 屬於邀約。因為其明確的說明了產品的 規格 型號等引數,交易意向明確。而邀約邀請多以試探 交流為主要目的。2,不能構成承諾,所謂承諾是在對方條件的前提下所做的承諾。案例中,因改變了要約中 這一重要標準,應視為新的邀約行為。3 成立。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撤銷合同成立與否應與對方承諾在時間上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