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問題,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3-03-10 18:05:04

1樓:頭上三尺

一、1、合同有效(呵呵你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是考題麼?2、3問已經告訴第一問的答案了,如果合同無效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違約責任的問題了)因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從保護交易安全的法理角度來說,賣方訂立合同時存有欺詐,買房可以選擇主張合同撤銷。

2、被告應等承擔違約責任。

3、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二、1、甲可以起訴乙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本案訴訟時效雖然已經過只是喪失勝訴權但是並不喪失實體權利,也就是說甲還可以向乙主張權利。

2、問題過於簡單,如果被告乙沒有以該合同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提出抗辯的話法院應當支援原告的請求,這點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詳細解釋。

3、警告當事人不應躺在權力上睡大覺,法律給我們權利也同樣限制我們對於權利的濫用,不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律也不會幫我們。

三、1、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已經構成實質違約,並且本案實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可以選擇其一維權,2、實質違約。

3、原告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違約導致的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1、有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2、合同的權利歸甲方,因為合同法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本案中屬於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情況,應屬甲方所有。

3、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

3樓:湖北言達律師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屬於惡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請求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且第21條、第25條分別規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乙公司回覆「收到傳真」並沒有表達對要約的同意,不是承諾,故合同5日並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乙公司10日雖然作出承諾,但是要求籤訂合同書,故合同當日沒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絕簽約,所以合同在15日也並未成立。惡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本題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的情況下又出爾反爾要求加價構成惡意磋商,甲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希望能幫到你。

合同法 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甲不賠償丁的損失;

(2)函件1是要約邀請;函件2是邀約;函件3是承諾;

(3)第一次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次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4)合法(不安抗辯權);不按合同履行供貨義務。

5樓:網友

我覺得涵件三是反要約。

合同法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求助合同法案例分析

7樓:政法幼兒園小班

1.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乙雙方意思表達真實,且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沒有無效的法定情形,應當視為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

2.合同沒有變更。根據合同法第77條的規定,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

現在甲乙協商未果,故不能視為合同已變更。合同應當繼續有效,雙方應當繼續合同的履行。3.

定金的約定不合法。根據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現在定金已經達到主合同標的額的25%,一旦發生民事訴訟,對於超過的5%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援。

4.甲的行為應當視為預期違約。甲乙之間的合同就價款、履行地點、擔保問題都明確進行了約定。

該合同的目的對於甲來說是9月4號之前獲得乙提供的100噸貨物,對於乙來說是交貨完畢後獲得甲支付的貨款。並且該買賣合同不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在合同變更前,甲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交貨完成後一次性支付乙價款,否則有可能造成乙的損失。所以,甲在沒有與乙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明確表示延遲履行債務並且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經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5.乙作為該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在得知甲作為買受人可能無法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其貨款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沒有主張解除合同,應當視為乙選擇了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乙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定期交付貨物的義務。

故甲乙都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20條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違約責任。僅供參考,民事法方面不是我的特長,難免有錯誤之處,望批評指正。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詳解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8樓:劍魚遊走四海

案例。

一、顯然是甲方違約,因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並加蓋的蓋章,這樣就形成主動邀約,而乙方在甲方約定的時間內簽署了合同,並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說其合同不是要約,顯然不成立,即該合同在議付簽署後成立。因此,甲方應該按照違約處分。

案例。二、農場可以不付賠償責任——因為,農場雖然發出邀約,但該邀約並不完善,即供貨的數量沒有確定。雖然晚到的農民在規定的時間內趕來,但是,因為數量有限,因此,晚來的農民能夠賣到長毛兔。這個責任農場可以不負。

案例。三、甲方應負賠償責任——因為,甲方與乙方已經達成協議,且乙方在給定的時間內籌備款項,而甲方在沒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協議的情況下,與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損失,這明顯是甲方違約。因此,甲方應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父母去世後,甲乙丙對樓房對還沒分割的遺產擁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權。

第二,因為共同共有的財產處分須經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屬於無權處分,構成無權**。無權**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第三,現房屋所有權歸丁所有,因為丁對丙的無權處分不知情,而且辦理了房屋的登記,可以依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房屋所有權。

第四,甲乙丙丁無權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雖然張某夫婦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債權,債權一般效力弱於屬於物權的所有權,但現代法租賃的物權化使得其具有對抗物權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第五,張某夫婦可以主張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權利,還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的優先權但該優先權不得對抗基於善於取得的丁。丙對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締約的過程中並未告知與買賣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考試必做題,學習法律的學生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此題,瘋長的果子已經給出正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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